
警察部隊(修正)法案去年8月在國會三讀通過,部分條文會在星期五生效。其中一條是,若有正規警員在特定危機時期辭職,警察總監有權拒絕,以有效應對恐怖襲擊等未來危機和安保挑戰。
根據內政部的公告,警察總監將有權在兩種情況下拒絕辭職通知,分別是: 1.總統頒布緊急狀態; 2.或內政部長在公共秩序與安全(特權)法令下頒布動員令期間。
這期間,警察總監只有在評估正規警員的服務對保護公眾及維護國土安全有必要,才會拒絕對方的離職申請。新加坡武裝部隊也設有類似機制。
修正條文也允許警察總監和副警察總監把部分權力交由在警隊居領導位置的非制服人員代理。
違反紀律的特定級別警員和志願特警,則可面對更高額罰款。
對輔助警隊的管制者增設須向部長或警察總監通報,或是尋求批准的條件。若有必要,部長有權發布指示以確保必要安保服務不受阻斷。為加強阻嚇企圖干擾這類安保服務的行為,有關刑罰也會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