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新加坡頒布《公司治理準則》並且取得一定成效後,緬甸也躍躍欲試。目前,緬甸政府正積極推動《公司治理準則》的修訂進程,並計劃於2020年正式發布。
儘管此舉實施後可能提高投資者信心,吸引更多外商直接投資,但也意味著緬甸本土企業的經營方式將面臨重大改變。不過,有新加坡的成功經驗在先,緬甸政府大可信心滿滿地邁出這一步,完成公司治理的一次飛躍。
對於緬甸企業而言,應該借鑑哪些新加坡的公司治理經驗?應對市場的迅速發展,企業應在哪些方面做出哪些調整和完善?公司治理專家、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副教授藍璐璐對此進行了深入分析。
教授簡介

LAN Luh Luh | 藍璐璐
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法學院副教授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新加坡國立大學高級工商管理碩士(UCLA-NUS EMBA)雙學位碩士項目學術主任
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博士
英國·劍橋大學商業一等法學碩士(LLM)
研究領域:公司治理、商業法律、公司金融與法律等
新加坡《公司治理準則》於2001年頒布,2003年正式實施,2018年進行了第三次修訂。
簡單而言,公司治理就是選用適當的人員、流程和結構來運營公司,即對所有利益相關者都是負責且透明的,是可持續的長遠治理辦法。歸根結底,公司治理不僅僅是一套規則和流程,更是企業文化的一部分。

世界銀行發布2019營商環境報告顯示,新加坡高居全球第二
新加坡企業在公司治理方面成效顯著。《公司治理觀察報告2018》顯示,新加坡企業的透明指數在亞太地區排名第三;根據世界銀行發布的《2019營商環境報告》,新加坡在全球190個經濟體中排名第二,僅次於紐西蘭。
這些排名印證了公司治理的益處。對於躍躍欲試的緬甸來說,企業可以從組建多元化的董事會和組織可持續發展報告研究兩方面開始入手。
組建多元化的董事會
家族企業是緬甸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多數初創企業家都傾向於邀請其親戚成為董事會成員,然而,多元化的董事會構成對公司治理來說更加行之有效。這裡提及的多元化可以體現在背景、專業知識、年齡和性別等多個方面。
多元化的董事會將擁有更強大的關係網、機會識別能力以及風險管理能力,而這些都是董事會的主要職責之一。
研究表明,女性獨立董事對公司經營績效具有直接的正面影響。挪威、西班牙、芬蘭和法國等國家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女性占比必須超過40%;義大利、比利時和肯亞政府則要求女性董事比例必須達到33%。
截至2019年6月,新加坡排名前100的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女性董事占15.7%。新加坡董事會多元化理事會(Council for board Diversity)表示,希望這一比例能在2030年進一步升至30%。
對緬甸企業而言,儘快組建一個多元化的董事會,並運用其中每個人的專業知識優勢,絕對是非常有利的。
可持續發展報告
另一個可以著手的領域是可持續發展報告。道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指出,可持續發展就是「透過掌握經濟、環境和社會發展帶來的機遇及管理其帶來的風險,以此創造長期股東價值的商業門徑」。
這不僅僅是企業的社會責任,還有環境責任和治理責任,這些都將被納入可持續的企業商業模式和運營系統中。
採用可持續發展的商業模式有很多好處。世界各地的客戶和員工都偏愛具有強烈環保意識的企業。對此,緬甸企業應做好準備,去迎合對環境日益重視的新生代青年的需求。先行者能先於競爭對手獲得市場優勢。
其次,儘管緬甸的農業和漁業資源豐富,但仍然受制於大自然。相較於被動接受洪水和颶風等自然災害所帶來的破壞,相關企業應當積極了解現狀(如對農業生產技術的投資情況),推動企業進程。
也就是說,可持續發展報告能夠幫助企業向公眾和利益相關方展示其目標和業績。這將涉及諸如員工多元化和職業安全等社會問題;廢物和排放等環境問題;業績和市場占有率等經濟問題;以及數據安全和反腐敗等治理問題。
總體而言,可持續發展報告是企業不能忽視的重要議程。

緬甸企業可以從組建多元化的董事會和組織可持續發展報告研究兩方面加強公司治理
隨著緬甸對公司治理的進一步加強,企業家、律師和會計師都將發揮各自的重要作用。
除了上文提及企業家的作用,對律師而言,他們可以就企業流程提供建議,並根據《公司治理準則》規範新上市企業的運作。外部審計工作需要透明且客觀,會計師可以幫助企業搭建內部控制體系。
在不存在衝突的情況下,律師和會計師都可以成為董事會成員,為董事會提供專業意見。除此之外,他們還可以運用通訊工具或開展培訓為董事會講解相關知識。
2020年,在緬甸政府推出《公司治理準則》後,緬甸企業將迎來一段過渡期。
目前,部分緬甸企業已經率先踏上了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例如,已有126家緬甸企業加入了旨在鼓勵企業採取對社會和環境負責政策的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
儘管緬甸企業必須努力適應並遵守新規,但他們仍期待著能從中受益。
文章英文版首發於緬甸時報The Myanmar Times,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查看
原題為Corporate governance in Myanmar – A reference from Singapore
作者:藍璐璐,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法學院副教授,UCLA-NUS EMBA雙學位項目學術主任
翻譯:陳思敏
部分圖片來自網絡
*本文觀點不代表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機構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