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男子丟失信用卡,被他人盜用消費。(新明日報示意圖)
(新加坡訊)一名男子出國遊玩丟失信用卡卻沒有立即報失,期間信用卡遭盜刷7000元,事後遭裁定須全額支付帳單。
《新明日報》報道,新加坡金融業爭議調解中心(FIDReC)裁定,由於男子疏忽大意,須向銀行全額支付帳單。
成立19年的新加坡金融業爭議調解中心,多年來為各類索償案提供調解和裁決服務,也是消費者和金融機構解決糾紛的中立平台。
上述案例是該中心在官網上公布的其中一起個案。
男子湯姆與朋友出國遊玩期間,前往當地酒吧狂歡飲酒,並用信用卡為所有人買單。
他與友人在凌晨3時離開酒吧,當天下午2時起床後,便匆匆趕上飛機返回新加坡。
湯姆抵達新加坡後,發現其中一張信用卡不見了,他耗時尋找不果,最終在3天後報警,並向銀行報失信用卡。
期間,有人盜用了他的信用卡,花了7000元購物。
這筆消費自然算在湯姆名下,但他不願意支付帳單,進而向新加坡金融業爭議調解中心求助。
經過調解,銀行提議為湯姆提供30%的「折扣」,以解決這件事。
湯姆拒絕銀行的提議,選擇以仲裁的方式處理。
案件在審理期間,湯姆辯稱已在確定信用卡丟失後,通知警方和銀行;銀行則指出,事實表明湯姆沒有小心保管信用卡,並應當及時報失。
仲裁員在聽取雙方說辭後,認為湯姆無法敘述信用卡是如何丟失,而且當時他在酒吧飲酒數小時後,在興奮狀態下使用信用卡買單,很有可能是在那個時候丟失信用卡,卻只在超過3天後才報失。
仲裁員裁定湯姆疏忽大意,因此須全額支付7000元的帳單。
新加坡金融業爭議調解中心3點提醒公眾。
●別以為向警方和銀行報失信用卡,就代表無需為盜用信用卡購物的消費負責。一般情況下,銀行也會要求申報人採取所需措施,協助找回或阻止他人使用丟失的信用卡。
●仲裁員會考慮所有相關事實,並參考申訴人與信用卡發卡銀行之間的條款,以判斷申訴人是否有過失,需不需要負責。
●一旦案件進入審理,銀行往往會取消之前的和解提議。申訴人不該太快拒絕,應客觀考慮案件的論據有多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