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以公職人員身份收受好處,被判坐牢一年。易華仁預計將在下星期一開始服刑,他目前獲准保釋在外。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周四(3日)被判監禁12個月,比控方要求的判刑更重。這不僅是我國首次有前內閣部長在第165條文下被治罪判監,也是這個條文的首個判例。
62歲的易華仁共面對35項罪狀,其中34項涉及刑事法典第165條文,指他以公職人員身份收取貴重禮物與好處,最後一項則是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
他在上周二(24日)認罪,高等法院法官洪承利今天判刑。由於本地此前沒有在第165條文下被治罪的先例,法官的判刑也因此成為這個條文的首例。
法官針對妨礙司法公正控狀判他監禁四個月,其他四項第165條文控狀監禁兩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其中三項控狀的判刑分開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
控方早前要求判他監禁六至七個月,辯方則要求判他不超過八個星期。換言之,法官的最終判刑比控方要求的更重。
代表律師文達星高級律師申請讓他下周一(7日)才開始入獄服刑,法官批准這項申請。易華仁暫定當天下午4點到國家法院報到服刑。
法官下判時指出,易華仁曾是我國的部長,但卻向有利益衝突的朋友王明星和林國城收取了好處和物品,觸犯了第165條文。
法官也強調了公共部門的誠信是我國治國的基礎,當公務員的行為未達這個誠信標準時,就會對政府產生不利影響。
法官也認為,公務員向有利益衝突的朋友收取物品也是濫用職權的表現,第165條文就是用來約束公務員不應該隨意接收物品的條款。
對於易華仁在認罪前就交還涉案的金額,也自願讓物品充公,已「如數」交出涉案金額,法官指出,他在案發後較遲階段才作出這個舉動,求情成分不高,而且他從被控開始一直表現出「要抗辯到底」的態度,當時大部分控狀仍是涉及第165條文,因此不能接受他「儘早認罪」的說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