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本地孟加拉餐館工作的孟加拉籍客工,指自己受僱期間每天工作長達13至15小時,而且一周七天無休,卻一直沒有獲得應有的加班費,因此在離職後把僱主告上僱傭糾紛索償庭。
根據新加坡媒體報道,客工於2023年底受僱,直到2025年12月初離職。他表示,公司雖然沒有提供書面僱傭合約,但雙方同意以人力部原則性批准信列明的條件為準。
批准信顯示,他每周工作6天、每周44小時,基本月薪1500元,另有每月500元固定津貼,加班費為每小時11.80元。

自製工時記錄成關鍵證據
客工指出,自己在2025年4月至12月期間累計加班1848.8小時,因此索償約2萬1816元加班費。
在一家非營利組織協助下,他向法庭提交詳細出勤記錄,顯示周一至周六一般從清晨5時工作至晚上9時,星期日則從早上7時工作到晚上9時。
他解釋,自2025年3月起開始記錄工時,因為餐館當時改用電子人臉識別打卡系統,因此決定自行保存工作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僱主否認加班 卻拿不出工時記錄
面對指控,餐館傳召辦公室經理、董事及主廚三名證人作證,三人一致否認客工曾經加班,並稱若員工加班,當天都會以現金支付。
不過,餐館也承認沒有保存員工工時記錄,因此無法提出任何正式紀錄證明客工沒有加班。

法官:僱主有責任保存工時記錄
法官審理後認為,客工提交的出勤記錄、手寫工作紀錄及打卡卡片互相吻合,可信度高;反觀僱主未能提供任何工時紀錄或其他證據反駁員工說法。
法官強調,根據法律,保存員工工時記錄是僱主的法定義務,公司未履行責任,也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因此必須承擔後果。
擔心遭遣返 不敢在職期間投訴屬合理
對於客工離職後才提出索償,法官表示,由於外籍員工的工作準證與僱傭關係掛鉤,他們擔心投訴後遭遣返,因此選擇離職後才維權,並非不合理。
由於僱傭糾紛索償庭最高只能裁定賠償2萬元,法官最終判客工勝訴,裁定餐館支付2萬元加班費,另須支付460元訴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