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18日,液化天然氣貿易公司興隆貿易有限公司(簡稱「興隆」)創始人林文奎(林文奎)因三項詐騙罪被判總計17.5年監禁。案件涉及其向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虛假申請,騙取與兩起欺詐性貼現申請相關的1.1168億餘美元資金。
早在2024年5月10日,經過長達60多天的庭審,林文奎已被裁定兩項違反《刑法》第420條的詐騙罪,以及一項教唆偽造罪名成立,該罪名依據《刑法》第468條與第109條共同判定。法院查明,林文奎通過興隆公司員工,向銀行謊稱興隆已分別與中國航油(新加坡)有限公司及優尼石油新加坡有限公司簽訂兩份石油銷售合同,並據此申請貼現交易。實際上,這兩筆交易純屬虛構,系林文奎授意編造,相關貼現申請亦由偽造或虛假文件支持。
在聽取控方及林文奎辯護律師的陳詞後,法院作出最終判決。

林文奎已表示,將就定罪及量刑提出上訴。目前,他正處於保釋狀態,等待上訴審理。
新加坡警察部隊
公共事務部門
2024年11月18日,晚上7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