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跨境財富傳承實操:涉外繼承、離岸信託與家族辦公室功能對比

2025年04月25日   •   1197次閱讀

海底撈創始人張勇夫婦通過採用「移民+離岸信託」的策略,巧妙地利用了離岸信託在公司股權管理和稅務規划上的優勢。他們將所有資產分別注入兩個設立在英屬維京群島(BVI)的離岸信託——Apple Trust和Rose Trust中。這兩個信託分別通過BVI公司ZY NP Ltd.和SP NP Ltd.持有海底撈(開曼)47.84%和14.85%的股份。在信託設置中,張勇是Apple Trust的委託人和保護人,同時他與妻子舒萍共同作為受益人;而舒萍則擔任Rose Trust的委託人和保護人,張勇和她同為受益人。

海底撈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在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作為上市主體,它控股著位於新加坡的海底撈公司。這家新加坡公司又在中國大陸通過四川新派和上海新派兩家外商獨資企業,對國內的海底撈門店進行收購和管理,從而實現了張勇夫婦對境內運營實體的有效控制。

這樣的安排不僅使張勇夫婦對資產享有收益權,同時有效地將家族資產與潛在的債務風險相隔離。此外,他們各自設立信託的做法還避免了夫妻關係變動可能對股權產生的負面影響。

更重要的是,這一「移民+離岸信託」的架構為海底撈帶來了顯著的稅務節約。由於張勇一家已經加入新加坡國籍,並且由新加坡公司收購境內門店,而新加坡的稅收制度遵循屬地原則,對海外收入免稅。由於海底撈的主要收入來源是中國,因此在新加坡無需繳納相關稅款。此外,新加坡實行單一稅制,企業所得稅稅率在0-17%之間,相比之下,我國則需要繳納包括企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分紅稅等在內的多種稅種。同時,蓋曼群島和BVI作為避稅天堂,也為張勇夫婦節省了大量的經營成本。

離岸信託以其高度的靈活性和豐富的受託財產資源,展現了在稅務籌劃、股權治理等方面的強大功能。其架構設計能夠在離岸中心法律框架內根據設立目的進行靈活調整,實現全球化的資產配置。相比之下,國內家族信託的功能較為集中,主要側重於財富保護、傳承及家族治理,架構設計相對簡單。

以失獨老人設立家族信託為例,該信託旨在防止孫子女改姓或無法繼承家業的問題,通過指定孫子女及其後代為受益人,並設定特定條件,成功實現了財富的管理、傳承與家族治理目標。這一案例凸顯了國內家族信託在財富傳承與家族治理方面的應用。

然而,離岸信託的設立還需考慮離岸中心的選擇。在英美法系成熟信託制度的背景下,新加坡等地提供了更為完善的信託制度。在新加坡,委託人不僅可以指定受益人、受託人,還可以指定一名「保護人」來監督受託人的行為,確保信託目的的實現。保護人擁有多項權力,如增加或替換受託人、補償受託人或增加受益人等,從而增強了信託的靈活性和安全性。

新加坡在信託法律和行業規範方面的發展尤為突出,成為了投資者設立離岸信託的熱門選擇。其信託法律體系完善,受託人行為受到嚴格監管,要求遵守高標準的行為和專業精神。此外,新加坡還頒布了信託公司法(TCA),對信託服務公司進行規範,確保其在運營控制、財務報告以及專業人員誠信和經驗方面達到較高標準。因此,相較於香港、BVI等地,新加坡信託在安全性方面更具優勢。

由此可見,離岸信託在架構設計上更為靈活,可以根據信託設立目的在離岸中心法律框架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調整。並且,由於其受託財產更加豐富、資產配置全球化等特點,使得其具備了稅務籌劃、股權治理等功能。而與之相比,國內家族信託的功能更多偏向於財富保護、傳承和家族治理等,在架構設計上也較為簡單和單一。例如,失獨老人為了防止未來孫子女改姓或無法繼承家業的問題發生,出資設立家族信託,以孫子女及其後代作為受益人,並約定若受益人有改姓等行為,則喪失對本金和收益的支配權。通過該信託計劃,委託人成功實現了財富的管理、傳承與家族治理。

當然,離岸信託的設立還涉及到離岸中心的選擇。在英美法系成熟信託制度的背景之下,除委託人、受益人和受託人三方外,在新加坡,委託人還可以指定一名自然人來監督受託人行為,這名監督員被稱為「保護人」,以監督和保障受託人在長時間管理過程中按照設立人的意願履行職責,更好地實現設立目的。信託契約可以為保護者提供許多權力,包括增加或替換受託人,補償受託人或增加受益人。

此外,經過長期不斷的發展,新加坡在信託法律和行業規範方面已經形成了發達的體系,成為了許多投資者青睞的離岸信託成立地。新加坡信託的受託人受新加坡受託人法案管轄,該法案要求受託人遵守高標準的行為和專業精神。此外,新加坡還頒布了信託公司法「TCA」,規範其信託服務公司,要求在運營控制、財務報告以及這些公司雇用的受託人專業人員的誠信和經驗方面擁有較高標準。因而,新加坡信託的安全性相較於香港、BVI等地更高。

家族辦公室

在財富管理領域,財富傳承並非僅僅依賴於單一工具的應用,而是需要更為全面和細緻的統籌規劃。因此,「家族辦公室」這一概念近年來在財富管理領域備受矚目。家族辦公室猶如一個全方位的管家,它不僅關注家族的財務狀況,還涉及到家族成員的健康、風險管理以及教育規劃等多個方面,旨在為家族實現財富管理與傳承的目標,並為家族的多代人提供量身定製的服務。

新加坡,憑藉其稅收策略和稅收協定所帶來的稅務優惠,成為了家族辦公室設立的熱門地點。海底撈的創始人之一舒萍便是在新加坡設立了家族辦公室的一個典型例子。與中國的境內家族辦公室相比,新加坡的家族辦公室主要展現出以下顯著優勢:

新加坡無外匯管制,便於進行全球資產配置;

新加坡稅率低,且無資本利得稅、遺產稅等,收益可申請免稅;

設立人既可以自主打理,也可以委託專業人士進行投資;

申請人可以申請工作準證(EP),獲得新加坡居稅務居民身份,從而進一步進行海外身份規劃。

在新加坡,為了設立家族辦公室,主申請人需要成立兩家公司:一家作為基金公司,負責持有家族的各種資產;另一家則作為基金管理公司,也就是單一家族辦公室,專門為基金公司提供管理服務。這兩家公司的結構可以根據不同家族的具體需求進行靈活設計和調整。

在結構上,家族辦公室可以採取最簡單的形式,即家族成員直接持有家族辦公室和基金公司的股份。然而,為了增加結構的複雜性和靈活性,也可以考慮嵌入家族信託。這樣,家族信託將控股公司,進而控制基金公司和家族辦公室,為家族財富的管理和傳承提供更多的保護和規劃空間。

新加坡的基金公司有機會享受《1947年所得稅法案》中的稅收豁免計劃,具體包括13O和13U兩個計劃。這兩個計劃在稅收豁免政策上有所不同。13O計劃主要豁免基金公司從新加坡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的指定投資中獲得的指定收入,這些指定投資包括股票、債券等。而13U計劃則更廣泛地豁免受核准的申請人獲得的相應收入。

在申請這兩個計劃時,需要滿足一定的具體要求。根據新加坡金管局MAS於2022年4月11日發布的政策,13O計劃要求家族辦公室管理的最低資產規模為1000萬新幣,並且在兩年內需將資產規模增加至2000萬新幣。此外,還需要至少聘用兩名投資管理人員,他們可以是家族成員,也可以是非家族成員。而13U計劃則要求更高的資產規模,即最低5000萬新幣,並且需要聘用3名投資管理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非家族成員。

近年來,受到新加坡寬鬆政策的吸引,大量富豪在新開設家辦。但在今年的7月5日,新加坡金管局MAS修改了家族辦公室的設立要求,增加了更多限制。按照金管局最新的要求,想在新加坡申請家族辦公室,需要注意:

13O最低資產管理由原來的2年內注入2000萬新幣,改為目前一次性注入,取消了寬限期。

13O僱傭至少2名專業管理人,並且其中一位不能是家庭成員。此外,還對管理人的概念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說明。

新政策對年度本地商業支出的規定進行了細化。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正著手調整對符合條件的家族辦公室的稅收優惠政策,旨在保護本土市場的同時,鼓勵慈善捐贈,其中向合格的新加坡慈善機構進行的捐贈在計算稅收時將被視為雙倍支出,以此作為激勵。

與此同時,中國香港與阿聯等地也競相推出優惠政策,以吸引全球高凈值人士設立家族辦公室。這些地區擁有不同的法律體系和制度背景,因此家族辦公室的架構和政策要求也各具特色。例如,在新加坡,申請13O稅收優惠的家族辦公室需將至少10%的資產管理規模或不低於1000萬新幣的資金用於本地投資,而香港和阿聯則對本地投資的要求較為寬鬆或無明確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在香港、新加坡還是阿聯設立家族辦公室,都與身份規劃緊密相連。然而,各地的具體要求存在差異。在阿聯,申請人若能在公共部門投資至少1000萬迪拉姆,便有機會獲得為期10年的投資簽證。

作為家族辦公室設立的熱門地點,香港、新加坡和阿聯各自擁有獨特的優勢。當事人在選擇設立地時,應全面考慮自身的旅居偏好、身份規劃需求、稅務籌劃策略、財富管理目標以及業務布局等因素。結合專業人士的指導意見,以全球財富統籌管理為長遠目標,精心挑選最適合自己的設立地,從而最大限度地享受當地的政策優惠和便利條件。

結 語

相較於普通的國內繼承,涉外遺產傳承在實踐中遭遇了實體法、程序法以及稅務領域的三重挑戰。就實體法律層面而言,不論是否啟動訴訟程序,首要步驟是根據當地的法律衝突規範來確定適用的準據法,進而依據該準據法解決遺囑的有效性、繼承順序等核心問題。新加坡法律特別指出,法定繼承應適用被繼承人的居籍地法律,而居籍的判定則需依據具體案件情況。在遺囑繼承的情況下,由於新加坡加入了《海牙遺囑處分方式法律衝突公約》,符合多個準據法的遺囑均被視為有效,但不動產的繼承仍需遵循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規定。

在程序方面,若選擇訴訟途徑,則需明確管轄法院和法律適用;若採用非訴訟方式,則需深入了解目標國家或地區的繼承辦理流程。對於希望依據遺囑繼承新加坡財產的繼承人,必須由遺囑執行人在獲得法庭授權後才能進行遺產分配。

此外,涉外繼承還伴隨著費用方面的考量。以往,新加坡為了吸引移民和投資,一度取消了遺產稅。然而,2022年,新加坡副總理兼財政部長黃循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透露,政府正考慮重新引入遺產稅。

鑒於傳統傳承方式在法律適用和手續辦理上的不便,我們強烈建議高凈值人士在規劃家族財富傳承時,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如離岸信託和家族辦公室等,以最大限度地享受政策優惠,實現全球財富的靈活配置與有效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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