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歲的小女孩
在本該最有安全感的家裡
遭到了不該發生的傷害
卻在二十多年後
才有勇氣說出口

新加坡一名71歲男子,因在20多年前兩次對自己年幼的親生女兒實施不當行為,終於在前段時間,被法院判處16個月監禁。
據報道案發時,女兒只有5到7歲,如今已經32歲。為保護她的身份,法庭下令媒體不得公開被告的姓名。
根據受害人的證詞,其中一次發生在她身體不舒服、躺在客廳沙發睡覺時,父親趁機對她做出不當行為。另一次同樣發生在客廳,當時母親剛好經過,及時制止了他。

雖然法院裁定成立是兩項罪名,但受害人表示,類似的事情其實遠不止兩次。她估計,自己小時候曾遭到父親這樣對待50到100次。

那為什麼最後法院只認定兩項?
原因其實很現實。刑事案件不是當事人說發生過多少次,就會全部成立,而是每一項都需要達到定罪所要求的證據標準。
由於事情已經過去20多年,很多細節已經很難找到客觀證據,加上年代久遠,不少情況已經無法進一步核實。所以最後,法院認定能夠達到定罪標準的是其中兩項。

受害人解釋,當時的自己一直處於否認狀態,不願相信父親會傷害自己。後來即使慢慢意識到發生了什麼,也因為覺得這件事「太羞恥」,始終沒有勇氣告訴別人。
直到2015年,一次家庭旅行中,她終於無法再忍受與父親待在同一個空間,當場情緒崩潰,隨後搬離家中。之後,她才正式報警。

庭審期間,辯方請求法官從輕發落,稱被告已經71歲,需要坐輪椅,還患有末期腎衰竭等多種疾病,希望能夠免於坐牢。
不過,法官並沒有接受這一請求。

法官認為,被告利用了父親的身份和孩子對自己的信任,受害人當時年紀幼小、毫無反抗能力,案件性質嚴重,也給受害人造成了長期心理創傷。
至於健康問題,法官表示,新加坡監獄具備完善的醫療系統,服刑期間可以繼續接受洗腎等治療,必要時也能轉送公立醫院,因此不足以成為免除刑罰的理由,真是大快人心!

最終,法院判處男子監禁16個月。他目前表示,將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
最後也想提醒所有家長。平時除了教孩子好好學習,更重要的是教他們保護自己。告訴孩子什麼樣的身體接觸是不合適的、遇到讓自己感到害怕或不舒服的事情,一定要第一時間告訴信任的大人。
也要讓孩子知道,無論對方是誰,即使是親戚、長輩,甚至是最親近的人,只要讓自己感到不舒服,都有權利拒絕,也有權利尋求幫助。

如果孩子突然變得沉默、害怕回家、抗拒接觸某個人,或出現明顯的情緒變化,家長也要多留意、多溝通,不要輕易忽視這些求救信號。希望每個孩子都能在安全、被尊重的環境中長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