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警察部隊(TP)於2025年6月9日至10日展開為期兩天的執法行動,嚴查違規駕駛的貨車司機。
此次執法行動在全島多個地點同步進行。期間共截查了56輛貨車,發現32起交通違規行為,其中包括17起超速駕駛。警方已針對多項交通違法行為發出罰單,包括超速、駕駛時使用移動通訊設備以及未系安全帶等。
有關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詳情,請參閱附件A。
執法期間,交通警察人員也與貨車司機進行交流,宣導新規定的車速限制器要求。現場提供了二維碼,連結至新加坡警察部隊官網,列明獲授權安裝車速限制器的代理機構名單,方便司機儘早預約安裝,並建議司機將信息轉達所屬公司。
交通警察部隊研究、規劃與組織發展分部主管連偉雄警司表示:「在本次針對貨車的執法行動中,警方至少發現10起超速違規。這表明仍有部分貨車司機漠視交通法規,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我敦促必須安裝車速限制器的貨車車主儘早完成安裝,避免超速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從2026年1月1日起,車速限制器將分階段強制實施。」
為提升道路安全,交通警察將要求最大總重量(MLW)介於3,501公斤至12,000公斤的貨車,依表一所列期限安裝車速限制器。該裝置可確保貨車行駛速度不會超過每小時60公里。相關公司及貨車車主應儘快聯繫獲授權的安裝代理機構進行安排。及早合規不僅能符合法規要求,更能為所有道路使用者創造更安全的行車環境。授權代理機構名單已公布於新加坡警察部隊官網。

安裝車速限制器是提升道路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交通警察將繼續與運輸業者合作,並持續展開執法行動,確保交通規則得到遵守。同時提醒所有道路使用者,務必安全駕駛,預防事故發生,共同維護道路安全。
附件A
交通違法行為處罰說明
超速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3(4)條,超速駕駛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累犯者可被處以最高2,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駕駛時使用移動通訊設備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B(1)條,駕駛時使用移動通訊設備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累犯者可被處以最高2,000新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未系安全帶
根據2011年《道路交通(機動車輛,安全帶佩戴)規則》第4條,未系安全帶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附件B
兩天執法行動現場圖片
交通警察人員在行動期間對貨車司機進行檢查。▼

交通警察人員在行動期間與貨車司機交流。▼

警方人員在執法行動中使用雷射測速相機針對貨車進行測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