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約 2 分鐘閱讀

重判易華仁入獄一年 法官:控辯雙方提出的刑罰「嚴重不足」

2024/10/04
直接閱讀正文 ↓
/www/orgs.pro/web/images/image/1751/17519791.avif

易華仁在早上9點23分抵達高等法院。(圖:林映慧)

/www/orgs.pro/web/images/image/1751/17519792.avif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收受貴重物品和妨礙司法公正,被判監禁一年;他獲准下在7日入獄服刑。他也是在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下首個被治罪的前部長。來聽聽法官判刑的理由。

62歲前交通部長易華仁承認七年內向兩個商人好友收取總值40多萬元的好處和物品,高庭法官昨早(3日)判他坐牢12個月,並指控辯雙方所要求的六至七個月和八周的刑罰「嚴重不足」。

易華仁面對35項罪狀,其中34項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指他以公務員身份索取貴重禮物與好處,最後一項則是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

原本有意抗辯的易華仁在上周二(24日)開審之日改變主意,承認了罪狀,法官今天判刑。

高庭法官洪承利昨早宣讀裁決時,表示「無法同意控辯雙方的立場」,接著說他認為易華仁的罪行應該判處比他們所要求的刑罰更重,過後直指雙方陳詞的刑罰在他看來「嚴重不足」。

易華仁早前認罪後,控方陳詞要求法官判他坐牢六到七個月,辯方則求情希望判監不超過八個星期。

職位高 涉案時間長 都是加重罪責因素

法官說,易華仁犯罪時是我國的部長,收取利益和物品的時間也持續一段長時間。根據控狀,易華仁牴觸第165條文的犯案時間是2015年11月到2022年12月,前後長達七年。另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則是在2023年5月份犯下。

法官說,長時間犯罪是一個加重罪責的因素,而他在犯案時也是個部長,職位高更顯著影響了公共利益和公共機構的誠信。

及時獲取本站更新:

設為 Google 偏好來源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