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被判監一年,若不上訴,下周就將入獄。他從被調查到被控再到認罪和判刑,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就從內閣部長變階下囚,《8視界新聞網》帶你了解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
2023年5月17日
貪污調查局在調查另一起跟本地酒店管理和投資控股公司旅店置業董事經理王明星身邊人相關的案件時,從王明星私人飛機的乘客名單中發現,時任交通部長的易華仁曾在2022年12月10日從新加坡乘搭王明星的私人飛機到卡達多哈。
王明星隔天得知貪污調查局取得了多哈之行的乘客名單,並在5月18至23日之間,將此事告訴易華仁。
2023年5月底
貪污調查局通知時任總理的國務資政李顯龍,當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易華仁牽涉其中。
2023年7月5日
貪污調查局局長通知李顯龍調查結果,表示需要對易華仁進行問話,尋求他的同意展開正式調查。
2023年7月11日
貪污調查局逮捕易華仁和王明星。
易華仁獲得保釋後被令休假停職。
王明星也在繳交10萬元的保釋金後獲得保釋,當局要求他提供同易華仁溝通的相關信息。
2023年7月18日
易華仁再次現身貪污調查局,相信在接受約十個小時的訊問後離開。
2023年8月2日
李顯龍在國會上透露,易華仁停職減薪,月薪下調到8500元。
2024年1月9日
主管公共服務的教育部長陳振聲代表時任總理李顯龍,在國會通過書面答覆議員詢問時透露,貪污調查局已經完成調查,交由總檢察署進行評估。
2024年1月16日
貪污調查局向易華仁發出提告通知,易華仁隨即辭去內閣職務、人民行動黨黨籍以及西海岸集選區議員一職。
2024年1月17日
易華仁再度致函通知總理,將歸還他自去年7月貪污調查局展開調查起所領取的部長薪金和議員津貼,他也不再領取政府發放的薪金或津貼。
2024年1月18日
易華仁正式在國家法院被控27項控狀,包括一項妨礙司法公正控狀、兩項貪污控狀,以及24項指他觸犯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也就是公職人員不得接收貴重物品或禮物的控狀。他表示不認罪,獲准以80萬元保釋。
2024年2月8日
易華仁向法庭申請從2月16日到3月4日前往澳大利亞,協助出國留學的兒子適應新環境,獲得法官批准。在此期間,其保釋金增加50萬元,達到130萬元。
2024年3月4日
總檢察署表示,易華仁病倒後,律師就在國家法院提出申請,將其出國的期限延長16天到3月19日,獲得法庭批准。
2024年3月20日
易華仁回到新加坡,並把護照交給當局。
2024年3月25日
易華仁在國家法院被加控八項涉及建築商林增控股(Lum Chang)董事經理林國城的控狀,指他觸犯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也就是公職人員不得接收貴重物品或禮物的罪名。控狀指他在擔任公職期間,收取林國城總值將近1萬9000元的貴重物品包括:威士忌、高爾夫球桿和一輛Brompton摺疊式腳踏車。他同樣不認罪。
控方也要求將案件移交高庭審理。易華仁獲准繼續保釋。
2024年5月8日
易華仁通過代表律師文達星高級律師,向高庭提出刑事動議,要求將涉及王明星和林國城的控狀一併進行審訊,最終獲得法官批准。
2024年6月11日
易華仁案件在高庭內堂進行刑事案證據披露會議,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所有控方證人的附條件陳述書, 被助理主簿拒絕。
2024年7月5日
易華仁通過文達星律師向高庭法官提出刑事檢討,要求法官裁定控方是否應該為辯方提供所有控方證人的附條件陳述書,法官開庭審理這項檢討。
2024年7月19日
法官開庭宣布裁決,駁回易華仁的要求,案件定在8月13日開審。
2024年8月12日
易華仁打算針對刑事檢討結果申請提出刑事動議,開審日期展延到9月10日。
2024年9月3日
三司上訴庭開庭審理易華仁針對刑事檢討結果的刑事參考申請,最終駁回他的申請。
2024年9月5日
總檢察署發出通知,控辯雙方共同提出延後審訊的要求,法官批准再次將案件展期到9月24日開審。
2024年9月24日
案件峰迴路轉,控方把兩項貪污罪狀修改為牴觸第165條文的罪狀,易華仁放棄抗辯,承認罪行。他面對的35項罪狀中,34項指他在擔任公職期間,向他人收取好處或禮物,另一項指他妨礙司法公正,涉案金額總約40萬3297元。
庭上揭露,易華仁交還涉案的38萬零305元,並自願充公所收的總值1萬7291元名貴物品。
控方要求法官判他坐牢六到七個月,辯方則希望他坐牢不超過八個星期,法官需要時間考慮,案展10月3日下判。
2024年10月3日
法官判易華仁監禁12個月, 易華仁成為我國歷來第一名入獄的前內閣部長,此案也成為第165條文日後判刑時可參考的判刑。
辯方尚未針對是否上訴表態,打算仔細研究法官的裁決理由,保留上訴權利。易華仁暫定下周一(7日)下午4點到國家法院報到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