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立明(左)與李瑞生涉嫌在新加坡聖淘沙的一家別墅酒店內吸毒,2人否認有罪,被裁定罪成。(取自早報網)
(新加坡訊)新加坡一名醫生與一名男子,涉嫌在當地聖淘沙一家別墅酒店的派對上吸毒被捕,但他們辯稱不知情下喝了被下藥的飲料,兩人受審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聯合早報》報道,兩名被告是醫生李瑞生(36歲)和陳立明(29歲),各面對一項牴觸新加坡濫用毒品法令的控狀。
兩人否認有罪,經審訊,新加坡國家法院法官桑吉塔前日裁定兩人罪成,案展8月12日下判。
控狀顯示,兩人在2023年8月9日當天或之前,在新加坡吸食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俗稱搖頭丸)。
新加坡警察部隊當天早上在聖淘沙一處別墅酒店展開執法行動,現場多處發現毒品,警方逮捕包括兩名被告在內的49名男子。
根據控方陳詞,兩人在2023年8月8日晚上至8月9日凌晨,到聖淘沙的別墅酒店參加生日派對,兩人被捕後的尿檢對毒品呈陽性反應。
在新加坡濫用毒品法令下,若尿液樣本被檢測出含有毒品,便會假定當事人曾吸食有關毒品,除非被告能證明情況並非如此,包括證明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吸食。
稱對吸毒不知情
兩名被告在審訊中皆辯稱,他們是在派對上喝了被陌生人偷偷下藥的飲料,對吸毒一事並不知情。
李瑞生稱,他當晚在切蛋糕環節後曾離開別墅,前往克拉碼頭的一家夜店,直到8月9日凌晨約2時45分才返回。
他形容,當時別墅內燈光昏暗、擠滿陌生人,場面顯得「失控」;他聲稱先後喝了3杯由陌生人遞給他的酒。
當警方突擊別墅時,他看見有人排隊從廁所窗戶跳下逃跑,並稱派對期間從未看見藥丸、吸毒用具,或有人吸毒,因此以為自己身處「安全環境」。
陳立明則稱,他在克拉碼頭夜店經人介紹認識李瑞生及其友人,隨後受邀到別墅參加派對。
抵達別墅後,他先後喝下3杯酒,前兩杯分別由李瑞生的友人和壽星遞給他,第3杯則是他在茶水間自行拿取。
不過,陳立明聲稱,他在拿第3杯酒前,曾目睹四五名男子用注射器把不明液體注入裝有可樂的塑料杯。
他說,喝完第3杯後發現杯底有白色殘留物,詢問一名陌生人後,得知注入飲料的是會讓人產生醉意的「G水」,但他不清楚那是什麼。
「G水」又稱「液態快樂丸」或「迷奸水」,是一種強效的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在各國均屬於嚴格管制的毒品或違禁藥。
辯方也指出,警方案發時沒有扣押現場的塑料杯進行化驗,導致被告失去可證明飲料被下藥的客觀證據。
毛髮檢測揭2人事發前曾吸毒
控方斥說辭不可信
控方指出,兩名被告始終無法說出遞酒給他們的陌生人的具體特徵。
李瑞生無法從被捕的49人中做出指認,在錄取口供時從未提及有人跳窗逃跑,辯方在審訊中也沒有就這一點盤問警員,可見這一說法更像是事後編造。
至於陳立明,控方指他聲稱第1杯酒是李瑞生友人遞給他的,但這名友人供稱回到別墅後一直在房內休息,並未與陳立明交流。
而且,陳立明在目睹有人用注射器注入不明液體後,竟仍到茶水間拿飲料,而有關第3杯飲料的說法並未出現在他最初幾份口供,直到被控後才通過律師要求補錄口供。
另外,兩名被告的毛髮檢測顯示,在2023年1月至7月,兩人曾在不同時期吸食毒品。
控方指,這與他們聲稱只是「偶然、無意識」吸毒的說法完全不符,反而顯示兩人並非毫無經驗的吸毒者。
對於警方沒有檢驗杯子的說辭,控方指出,即使杯子驗出毒品,也只能證明派對上有毒品,根本無法證明兩名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飲用。
兩名被告被裁定罪成後,控方要求法官各判兩人坐牢12至15個月。由於辯方需要時間準備求情,案件展期下判。(人名譯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