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地男子和女友在大馬新山被控販毒罪。(圖:中國報)
馬來西亞柔州警方昨天(29日)將涉嫌在大馬新山租屋子煉毒後販賣的新加坡籍主謀和馬來西亞籍女友控上庭,兩人一旦罪成,或將面對死刑或終身監禁。
《中國報》報道,柔州肅毒組是本月17日下午3時30分至晚上11時30分之間,在新山及依斯干達公主城一帶展開四個特別突擊行動。他們涉嫌在屋子內煉製毒品,再以小批量方式販運馬國和新加坡市場。
31歲的新加坡籍被告黃布雷登(Brayden Ong,譯音)面對四項控狀,而其女友38歲的女友王薇卿(譯音,Wang Wee Ching)則面對六項控狀。兩人被帶上法庭時,神情淡定。
首項控狀指出,兩人被控於本月17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新山一間住宅內販運2667克甲基安非他命;第二項控狀則指兩名被告在同樣時間及地點,販運457.10克亞甲基二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毒品。
上述兩項罪行,已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a)條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以及鞭笞不少於15下。
此案主控官為努萊妮副檢察司,承審推事為莎阿麗米,基於罪行嚴重,兩名被告不得保釋,案件展延至10月29日過堂,以便提呈化學報告。
隨後,兩名被告再被押往新山第一推事庭面對另兩項控狀。首控狀指兩名被告於本月17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新山一間住宅內擁有1.85克硝甲西泮(Nimetazepam)毒品。
第二項控狀則指控兩人,在同樣時間及地點擁有2240升液態亞甲基二氧甲基安非他命(Cecair MDMA)毒品。
兩項罪行已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12(3)條文下被判刑,並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可面對監禁不超過5年或罰款1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兩人聆聽上述控狀後,俯首認罪。
此案主控官為阿德麗娜副檢察司,承審推事為茜達雅杜,案件展延10月29日過堂及下判。
另一方面,大馬籍女被告王薇卿昨日在大馬新山第三推事庭面對另兩項控狀。
首控狀指被告於本月17日,晚上10時55分,在大馬新山武吉英達花園一間民宅內,販運1199克亞甲基二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毒品,已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2)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判刑。
第二項控狀則指被告於本月17日,晚上11時20分,在新山陳厝港一間公寓單位內,販運375克亞甲基二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毒品。
上述罪行已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a)條文下被判刑。
在上述兩項條文下若罪成,可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以及鞭笞不少於15下。
此案主控官為茜蒂法蒂瑪副檢察司,此案承審推事為莎麗娜,基於控方須等待化學報告,案件展至11月27日過堂。
大馬柔州總警長古瑪前天召開記者會宣布,柔州肅毒組本月17日,下午3時30分至晚上11時30分之間,聯合新山南警區肅毒組及實達英達警局警員,在新山及依斯干達公主城搗破一個跨國販毒集團。
他說,警方在行動中除了逮捕包括一名外籍男首腦及其女友之外,也起獲大量煉毒器材及毒品,起獲毒品總值逾200萬令吉。
「調查顯示,該販毒集團自今年5月活躍以來,專以圍籬社區租房充做煉毒及藏毒中心,再分銷至本地及鄰國。警方援引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條文調查此案,同時也追查其他在逃黨羽及毒品原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