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23日,王俊傑(「王」)[1],前本地企業服務提供商LW Consultancy Pte Ltd的董事,被控以下罪名:
四項《刑法》第477A條所規定的罪名,涉嫌共謀偽造帳目;
七項《刑法》第424A(1)(a)條與第109條合併控訴的罪名,涉嫌共謀向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及人力部(「MOM」)作出虛假陳述,內容涉及兩家公司——易浩網絡技術私人有限公司(「易浩」)與新寶投資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寶」)的營業收入、毛利潤及貿易應收帳款;
一項《刑法》第468條與第109條合併控訴的罪名,涉嫌偽造文件,意圖欺騙星展銀行有限公司(「DBS」);
一項《刑法》第471條與第465條合併控訴的罪名,涉嫌向華僑銀行有限公司(「OCBC」)提交其有理由相信屬偽造的文件;
兩項《1967年公司法》第157(1)條所規定的罪名,涉嫌未能誠實履行其作為易浩與新寶董事職務的職責。
LW Consultancy Pte Ltd曾受僱於賽普勒斯籍人士蘇海金與柬埔寨籍人士蘇寶霖,為其各自在新加坡註冊的公司——易浩與新寶——提供企業秘書服務。蘇海金與蘇寶霖曾在2023年一次重大的反洗錢行動中被捕。2024年4月,兩人因包括洗錢在內的多項罪名被定罪,各判處14個月監禁。此外,蘇海金與蘇寶霖分別向國家繳交約1.65億新元與6500萬新元的被扣資產。兩人亦已被遣返,並禁止再次入境新加坡。
王俊傑曾於2018年8月2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間擔任新寶的董事,並於2021年1月3日至2022年2月7日期間擔任易浩的董事。
據指控,王俊傑涉嫌與蘇海金共謀,偽造易浩2019至2022財年的營業收入、毛利潤及貿易應收帳款帳目,並在四次向IRAS與MOM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他還涉嫌偽造一份易浩與SG-Gree Pte Ltd之間的協議,並將該文件提交給星展銀行,作為開設公司銀行帳戶的支持材料。
此外,王俊傑還涉嫌與蘇寶霖共謀,就新寶2019至2021財年的營業收入、毛利潤及貿易應收帳款向IRAS作出虛假陳述,並在回應華僑銀行對某些交易的查詢時,提交了虛假文件。
若罪名成立,根據《刑法》第477A條,偽造帳目的罪行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根據《刑法》第424A條,以虛假陳述欺詐的罪行最高可判處20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根據《刑法》第468條,為欺騙目的而偽造文件的罪行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並處罰款;根據《刑法》第471條與第465條合併,使用偽造文件欺詐的罪行最高可判處4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而根據《公司法》第157條,董事未能誠實履職的罪行最高可處5000新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
商業事務局主任戴維·周表示:「犯罪分子可能濫用公司架構,藏匿非法所得,阻礙執法部門追查與沒收贓款。作為專業中介,企業服務提供商(CSP)有義務履行盡職調查,防止其服務被用於助長犯罪或洗錢活動。根據反洗錢義務,CSP在處理客戶事務時必須保持專業審慎,並及時上報可疑交易。對於未能履行此項職責的CSP,尤其是那些與客戶共謀規避盡職調查、欺騙金融機構或向當局謊報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的機構,我們將依法嚴懲。」
[1]:2024年1月18日,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因違反反洗錢與反恐融資條例,已取消王俊傑作為合格專業人士及LW Business Consultancy Pte Ltd作為備案代理的註冊資格。詳情請參閱ACRA的媒體公告。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月23日 上午10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