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作為世界級的金融中心,新加坡吸引了諸多金融機構的目光。根據2024年3月21日發布的《第35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數報告》(GFCI 35),新加坡已經成為僅次於紐約和倫敦的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在這份排名中,新加坡超越了長期以來的強勁對手香港。這顯示出近年來新加坡在全球金融領域的強勁發展。

一直以來,新加坡對私募基金行業持支持發展的態度。新加坡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扶持與優惠政策,涵蓋行業、企業融資、稅收政策,技能補助、牌照註冊流程等多個方面。這些政策無疑幫助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降低自身的運營成本,並吸引了越來越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落地新加坡。

在新加坡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其設立和運營均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的嚴格監管。本文將結合MAS的相關規定,對申請新加坡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的相關情況做簡要介紹。
新加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牌照概述
牌照類型
相關實體在新加坡從事基金管理活動(Regulated fund management activity),應當取得資本市場服務牌照(Capital Markets Services Licence,CMS Licence), 以「持牌基金管理人」(Licence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LFMC)的身份開展基金管理活動。除了LFMC牌照外,早些年份相關主體亦可選擇向MAS註冊成為「註冊基金管理人」(Register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RFMC)。
需要注意的是,MAS預計將於2024年8月1日廢止RFMC這一類別牌照,現存的RFMC在過渡期內仍可以正常運作。MAS對此給出的解釋是,自2012年以來,RFMC和A/I LFMC的商業模式和風險概況日益趨同,使得兩者之間的監管區別意義減弱。隨著私募基金業務的發展,許多RFMC也已轉換成為A/I LFMC。並且近年來大多數尋求在新加坡持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往往會傾向選擇申請A/I LFMC。
2024年3月28日,MAS發布了《Repeal of Regulatory Regime for Register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其中指出,現存RFMC如需在2024年8月1日後繼續從事基金管理活動(Regulated Fund Management Activities)的,應當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間提交規定表格申請轉換為A/I LFMC。現存RFMC需列出其管理的資產,並確認自己有能力遵守有關A/I LFMC的相關監管要求,MAS會在收到申請表後一個月內作出答覆。同時,MAS表示連續6個月未從事基金管理活動(Regulated Fund Management Activities)的RFMC將不被授予CMS Licence。
2. 牌照類別
1)零售持牌基金管理公司(Retail LFMC)
允許的活動: 與所有類型的投資者開展基金管理業務,不限制投資者人數
2)認可/機構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FMC A/I )
允許的活動:只與合格投資者開展基金管理業務,不限制合格投資者的數量
3)創業投資持牌基金管理公司(VCFM)
允許的活動:至於合格投資者開展風險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業務,不限制合格投資者的數量。風險投資基金在投資和基金類型方面受到限制。
3. 基本資本門檻
基金管理公司應在任何時候滿足以下所列的基本資本門檻要求

4.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合規要求


5. 其他主要合規要求如下

6. 資本市場服務牌照豁免的情況
除此之外, 根據《有關資本市場服務牌照要求豁免的規定》 (《Securities and Futures (Exemption from Requirement to Hold Capital Markets Services Licence) Regulations》), 滿足特定情形的可以豁免取得CMS Licence。主要包括:
(1) 特殊豁免
① 花旗銀行代理任何金融機構從事指定產品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
② 特定外國公司按經批准的安排與其關聯公司進行的期貨合約(非商品期貨合約)交易;
(2) 一般豁免
一般豁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 在新加坡境外註冊成立;
② 系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或衍生品合約發行或報價的認可交易所或市場交易員的成員;或是為期貨合約或場外衍生品合約進行清算的結算所的成員;
③ 不為任何居住在新加坡的客戶提供服務;
④ 不屬於金融機構;
⑤ 在與MAS就證券、集體投資計劃、期貨合同、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合約、期貨合約或場外衍生品合同有信息交流與合作安排的司法管轄區開展業務(視情況而定);
⑥ 所有附屬機構均不屬於金融機構。
以上,是關於新加坡基金管理牌照制度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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