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年前,一对夫妻离婚时达成和解,女方收下 200 万元和解金。15 年后,女方却称发现男方当年隐瞒资产,要求追补款项。然而,经过家事司法法院与高庭两轮审理,女方的诉求均被驳回。

离婚双方中,男方现年 57 岁,来自印度尼西亚,持有就业准证,任职于本地一家塑料制造公司;女方 54 岁,是新加坡人,曾长期担任家庭主妇,在 2004 年创办了一家慈善机构。
二人于 1999 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分别在 2003 年和 2006 年出生,如今大女儿已前往英国求学,小女儿也即将在今年踏上赴英的旅程。
2009 年,女方提出离婚申请,2010 年 3 月法院作出临时判决,同年 7 月双方正式离婚。
根据当时的判决结果,男方需每月支付孩子 5779 元作为生活费,另外支付 945 元用于孩子的学费和保险,并承诺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孩子未来的大学费用;女方则一次性获得 200 万元的和解金,这笔款项涵盖了婚姻资产分配以及部分生活费补偿。
2020 年,男方提出申请,希望将孩子的生活费降至每月 2500 元,并提议大学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2021 年,女方随即提出反申请,要求将生活费调高至 8500 元,同时主张男方应全额承担孩子的高等教育支出。
在这一过程中,女方声称,从男方提交的宣誓书中,她意外发现男方拥有一个瑞士银行账户。经过法证调查,该账户内约有 194 万美元(约 250 万新元)的资金。
此外,女方还发现男方未披露其在一家公司中持有相关利益,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达 80 万美元。两项资产合计约 274 万美元(根据判词,折合为 323 万新元)。
女方进一步指出,男方如今的资产已累计至 1159 万元,与当年离婚时披露的 240 万元净资产相比,几乎增长了五倍。
她还列举了男方近年来的购置行为,包括花费 120 万元购买的葡萄牙房地产、购置的一辆奔驰汽车,以及价值 670 万元位于乌节路的公寓。
据女方称,男方在 2020 年的平均月收入超过 6 万元。 针对女方的种种说法,男方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回应。男方表示,自 2020 年起,由于投资失败,个人收入大幅下滑。
关于女方提及的葡萄牙房地产,男方称是在投资亏损发生之前购置的;奔驰汽车则是由其父母出资购买;而乌节路的公寓,目前仍背负着 200 万元的贷款。至于收入方面,男方称在 2023 年,其月收入大约为 1 万 5000 元。
此外,男方还反驳女方,称女方虽未从事正式工作,但每月通过投资收益和公寓租金,大约有 1 万 3000 元的收入。
男方指出,女方拥有大学学历,具备商业经验,并且创办了非营利机构。按照此前双方约定,在孩子上小学后,女方就应重返职场,但实际上女方一直未从事全职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瑞士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来源,男方的供词前后矛盾。起初,男方声称资金来自出售股权所得,而后又改口称是用于投资的借款。
家事法院在审理后裁定,男方虽存在隐瞒行为,但并不构成欺诈,因此女方无权要求追补未披露资产部分的款项。
同时,法院对两个女儿每月的合理支出进行了评估,认定分别为 5389 元和 5519 元,父母双方应按照六四比例分担相关费用。
具体而言,男方需要承担大学学费、保险以及机票费用,女方则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开支。 然而,女方对家事法院的所有裁定事项均不服,并就此提出上诉。
高庭法官朱汉德在审理这起上诉案件时指出,尽管根据《妇女宪章》,即便离婚协议已经执行完毕,在存在 “欺诈性隐瞒” 的情况下,法院依然拥有更改判令的权力,但前提是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在本案中,临时判决早在 15 年前就已作出,并且各项条款均已履行,女方也早已收下了 200 万元的和解金。如果女方以欺诈为由要求重新分配资产,那么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撤销整份离婚协议,并且退还已收取的和解金。
但实际情况是,女方一方面希望继续保留这 200 万元,另一方面又仅要求额外获得男方当年未披露资产金额的 44.5%,这种诉求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法官进一步说明,现行法律并不支持在保留原和解金额的同时,另行对未披露资产部分进行补分,并且在过往判例中,也没有类似的支持案例,因此,高庭驳回了女方的上诉请求。
关于女方提出男方应承担孩子 80%开支的诉求,高庭经过审理认为,家事法院此前裁定的 “六四” 分摊安排是合理的。
朱汉德法官指出,在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都试图弱化自身的经济实力,同时夸大对方的财富状况。虽然男方的财力相对较强,但这并不足以支撑女方提出的如此高比率的分担要求,因此,高庭最终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