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31日,国际反贪组织“透明国际”公布“2022年度贪污印象指数”,新加坡和瑞典以83分并列全球第五。这也是我国在全球年度廉洁排行榜上,唯一连续10年跻身前10名的亚洲经济体。一个廉洁的社会不是必然的,而是必须不停排除诱惑、不断健全法制、坚定反腐决心、全力维持政府的诚信。
新加坡的反贪污法是《预防贪污法》(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Act)和《贪污行为法》(Corrupt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 Act)两部法律。其中,《预防贪污法》是新加坡反贪污法的主要法律,它规定了贿赂罪、受贿罪、行贿罪、行贿索贿罪等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和处罚。而《贪污行为法》则规定了调查局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对于涉嫌贪污的人员进行调查和起诉的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另外,为促使公务员做到道德自律,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对触犯条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革职、降级、警告、强制退休处罚。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又称反贪局,英语:Corrupt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缩写为 CPIB)是新加坡政府机构,前身是新加坡警察之反贪污科,负责调查和检控公共和私营部门贪污行为,由英国殖民政府于1952年设立,是亚洲区首家反贪机构,亦是历史悠久的亚洲反贪污机构。
调查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部门。虽然主要职能是调查贪污,它有权调查其他可能涉及贪污的刑事案件。
贪污调查局直接隶属于总理公署(Prime Minister's Office ,PMO),其局长直接向总理负责。因此,贪污调查局独立于新加坡警察部队和其他政府机构,以防止任何不当的干涉。它还具类似新加坡内部安全局的权力,可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涉嫌违反“反贪污法”的人。
反贪污法
反贪污法赋予贪污调查局在调查贪污时广泛的权力,如:
调查被怀疑人的账户,包括银行、股份、费用,还可调查其妻子、儿女和代理人的账目。
有权面见证人。
有权调查任何在贪污调查过程中披露的其他重大罪行。
可以向犯贪污罪的人罚款,没收受贿财物,更可判7年以下的监禁。
转载 新加坡反贪腐制度的思考
新加坡成功遏制腐败是一个奇迹,不仅仅是因为它在控制腐败上的卓越表现,更重要的是,它虽然有不堪回首的过去却在极短的时间内成功地消除了系统性腐败。今天的人们已经很难想像腐败曾经是新加坡1959年自治前和1942年到1945日本占领时期的一种生活方式。
对于新加坡的反腐模式,有两种一般性观点。一个观点是,新加坡模式非常成功,可以被发展中国家借鉴(吕元礼, 2007)。仅在2011年,就约有1000名外国代表访问了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简称“反贪局”),学习新加坡经验。
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加坡模式很独特,可能很难嫁接到其他国家。事实上新加坡的反腐模式是一个政治神话,上述两种观点只告诉了我们部分真相。
本文旨在去魅新加坡模式。首先, 我们将在文中对新加坡(反腐)模式进行概括和介绍。其次,我们认为新加坡正在变化中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图景已经对这一模型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构成了挑战。
讨论新加坡模式的借鉴价值和可转移性,需要特别关注这些新的变化和挑战。结合我们对新加坡反腐模式的分析,我们进而讨论新加坡反腐模式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本文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新加坡的历史和制度环境,提供了理解和分析新加坡反腐政策的背景;第二部分介绍新加坡的反腐模式;第三部分探讨新加坡模式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第四部分探讨中国当前的反腐政策可从新加坡模式中吸取的经验与教训。第五部分是结论。

新加坡位于东南亚,是一个大陆面积只有715.8平方公里的城市国家。截至2012年6月,新加坡总人口约531万,其中公民和永久居民有382万人,剩下的149万为外国人。新加坡的人口在种族、语言和宗教上相当多元。华人是多数族群,占居住人口的四分之三。马来人和穆斯林是最大的少数民族群体,紧随其后的是印度和包括欧亚混血,土生华人和阿拉伯人在内的“其他种族”。
在1959年6月获得自治地位之前的近140年里,新加坡一直都是英国殖民地。新加坡继承了英国的威斯敏斯特议会民主制度。自1959年6月执政以来,人民行动党(PAP)赢得了13次大选,已经连续组阁执政了56年。
人民行动党在新加坡的主导地位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新加坡在它的领导下实现的经济奇迹。1965年,新加坡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512美元,到1995年新加坡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就已上升到23,905美元。
现在新加坡已经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2012年人均GDP达到51,400美元。不仅在经济发展上,新加坡在公共住房、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和公共运输等公共服务提供方面均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在建立了一整套包括国会代议制、绩优官僚制在内的民主制度的同时,英国殖民政府还成立了一个反腐机构,隶属于新加坡警察部队的反贪污局。1952年10月,由于新加坡警察部队自身腐败猖獗,以及反贪污局的失败,英国殖民政府成立了独立于新加坡警察部队的“贪污调查局” 。
然而,即使在贪污调查局内部依然腐败猖獗。腐败在当时俨然已经成了新加坡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此外,新加坡人口、种族群体以及宗教的多样性也大大增加了政府惩治腐败的难度。
考虑到其复杂的历史、政治与社会环境和以往反腐的失败经历,新加坡根除系统性腐败并在相当短的时间内一跃成为世界上最清廉国家之一的成就可谓一个真正的奇迹。这一奇迹得益于人民行动党领导下的政府强有力的政治意愿以及其设计和采纳的一系列制度和管理措施。

新加坡的反腐模式主要由下面几个要素构成:强有力的政治意愿,绩优官僚制,独立的反贪局,腐败零容忍的法律与政策,行政改革和反腐廉政文化(如图1所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模式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协调工作,共同造就了新加坡模式的成功。

图1 新加坡反腐模式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一)政治意愿
政治意愿是政治领导人根除腐败的决心和承诺。强有力的政治意愿被认为是持续而有效的反腐计划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第一步。尽管几乎世界各国包括最腐败的国家都在实施反腐败项目和政策,然而真正的政治意愿而不是口头承诺决定着任何反腐措施的有效性。缺乏真正的政治意愿也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反腐政策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治领导者强有力的真正的反腐意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彻底地分析腐败及其孕育环境的原因,2)从腐败根源着手,实施反腐措施,3)为执行反腐措施投入充足的人力和财力,4)为抑制腐败而提供强烈的激励,并予以严厉的惩罚,5)建立独立的反腐机构,赋予其相当大的权力对腐败官员(不论其职位高低)进行调查与惩处,6)不断检查反腐过程与效果,持续调整反腐制度以使其适应新的变化,7)鼓励并依靠公民参与反腐过程。
在新加坡,自从人民行动党1959年走上政治舞台,打击腐败的坚定承诺就是其最重要的政治纲领之一。1959年5月,人民行动党以“保持清廉、消除贪污”的竞选承诺赢得了大选。1965年新加坡独立之后,人民行动党领导层将建立清廉高效政府的承诺作为其治理支柱之一。新加坡开国总理李光耀在他的回忆录里说道:我们厌恶许多亚洲领导人身上的贪婪、腐败与堕落,我们有深深建立廉洁高效政府的使命感。当我们宣誓就职时…在1959年6月,我们所有人都穿着白衣白裤以象征着我们个人行为和公共生活的纯洁和诚实。人民行动党领导人仔细地审视了当时的文化与制度环境,确认诸如工资水平低,腐败机会充足,低侦破风险,惩处不力,政治意愿薄弱,以及容忍腐败的文化等因素是英殖民统治时期新加坡腐败猖獗的原因,尽管他们可能并不了解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对腐败行为的分析。
自1969年以来,新加坡政府将反贪局直接隶属于总理办公室,拥有直接调查腐败案件的法定权力和财政资源。新加坡政府还在1960年颁布执行了《预防腐败法》并且不间断地修缮这部法律。除了预防腐败法外,新加坡政府还颁布了其他相关立法,进一步加强了其反腐败的法律框架。
在强烈的反腐败政治意愿的约束和影响下,人民行动党的领袖,特别是李光耀,不断强调在治理腐败过程中的道德领导权的重要性。在他的影响下,新加坡的最高层领导者们随时准备接受对其诚实与正直的审查。
1986年,前国家发展部长郑章远因接受私人房产开发商贿赂而被调查。在试图寻求与李光耀进行私人会谈的请求被拒绝后,他自杀身亡并留下一封书信,信中他向人民行动党领袖和全体新加坡人民道歉。
正是通过多年政策实践,人民行动党领袖向政府官员和公众发送了强有力的信息——他们将毫不犹豫地对腐败分子采取强硬的行政和法律行动,不论他们是谁和他们职位的高低。
(二)零容忍的法律政策
尽管腐败是政治之癌的观点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如何界定腐败以及腐败应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容忍在不同国家不尽相同。人民行动党领导的政府意识到,挽救新加坡于系统性腐败泥潭的唯一方法就是采用“零容忍”政策,铁拳整治腐败。政府不对腐败报以任何同情,颁布和执行了严格的法律和政策,报告并处罚包括轻微行为不端在内的一切腐败行为。
1969年,新加坡政府用《预防腐败法》 替换了英国殖民政府颁布的效果不佳的《预防腐败条例》。随着时间的推移,为了适应新的环境,解决新的挑战,预防腐败法已经修改了三次。
除了向执行机构授予充份的法定权力外,人民行动党政府在这部法律中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显示了其对腐败的零容忍:1)发生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腐败都要接受调查,贿赂者与行贿者都将受到惩罚;2)对腐败做最狭窄意义上的定义。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形容词“任何”用来指代任何形式的报酬,如“任何礼品、借款”、“任何职位,雇佣和合同”、“任何赠与、关于报酬的任何保证与许诺”;3)无法解释所得来源的嫌疑人可被假设为腐败分子;4)公务人员虽未实际接受任何利益,但只要其显示出这种意图仍可被视为有罪;5)除了罚款和有期徒刑外,罪犯需要归还所有接受的货币收益;6)新加坡公民也应接受新加坡境外实施的腐败指控,并且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新加坡境内,他们就将受到处理。
1989年,议会颁布《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所得)法案》,授权法院没收任何腐败所得的金钱和财产。即使罪犯已去世,法院仍可以对他/她的财产签发没收令。除了严厉的反腐败法律外,新加坡政府同样针对公务员、部长和议员行为建立了各种规则、政策和准则,禁止他们及其家庭成员向公众收受任何好处、礼物以及娱乐服务。
(三)贪污调查局
严厉的反腐败法律仅仅是任何反腐败举措成功的必要条件。新加坡反腐败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可归功于其贪污调查局(反贪局)的有效性。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唯一被授权调查腐败行为的机构(组织架构参见图2)。

图2 反贪局的组织架构,
资料来源:http://app.cpib.gov.sg/cpib_new/user/ default. aspx?pgID=1
新加坡英国殖民政府于1952年建立反贪局。多年后,借助预防腐败法,人民行动党领导的政府持续而显著地强化了反贪局的独立性、权力和资源。1969年,反贪局从总检察长办公室转移到总理办公室。反贪局局长直接向总理汇报。机构人员也从1952年的5个增加到2011年的138个,同时总预算也从一百二十四万新加坡元增长到三千四百万新加坡元。与之相伴随,新加坡也在过去十年里成为世界上最清廉的政府之一。
最重要的是,作为新加坡犯罪司法系统的一部分,《预防腐败法》授予了反贪局实施强有力措施调查腐败行为的充足权力。例如,预防腐败法第15款规定:“局长或任何特定的调查者可以无逮捕证逮捕以下对象:任何涉及本法中犯罪行为而受注意的人;那些已经受到合理指控的人;已收到针对其不法行为的可信信息的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为何受到注意的人”,以及“除了女性以外,局长或特定调查者在逮查一个人时,可以搜查并没收他持有的所有的有理由相信是赃物或是其他犯罪证据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