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2025年11月17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对安瑞金(Ang Yew Jin Eugene,简称“安先生”)处以13万7000新元的民事罚款,因其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Alpha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1](“AEHL”,连同其子公司统称为“集团”)的股票上进行内幕交易。
2019年11月18日,AEHL宣布,由于集团未能部分偿还贷款,其债权人已宣布集团所欠的6400万美元本金立即到期并须偿还(“该公告”)。债权人所要求的本金金额约为集团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有的流动资产价值的十倍。公告发布后,AEHL股票交易立即被暂停。
在相关时期,安先生担任AEHL的非执行董事。凭借其职位,他知晓集团未能偿还贷款。此外,安先生亦知悉,根据贷款协议,若集团未能如期还款,债权人有权要求立即偿还全部本金。
2019年11月13日,在掌握上述非公开且具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安先生出售了其父母交易账户中持有的241万3300股AEHL股票。通过在公告发布前抛售股票,安先生的父母避免了约5万4900新元的损失。
安先生已承认违反《证券与期货法》第218(2)(a)条的内幕交易规定,并已向金管局支付民事罚款,无需进入法庭程序。此外,安先生还自愿承诺在两年内不再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也不参与公司管理 [2]。
此次对安先生的民事处罚,是新加坡警方商业事务局(SPF)与金管局(MAS)在接到新加坡交易所监管有限公司(SGX RegCo)转介后,联合调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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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信息
(A)民事处罚制度
民事处罚不属于刑事诉讼,不会导致刑事制裁。该制度于2004年初生效,旨在补充刑事处罚,为打击市场不当行为提供更灵活的执法手段。
根据《证券与期货法》第232条,若个人违反该法第12章的任何条款,金管局可与其达成协议,要求其支付民事罚款,无论其是否承认责任。罚款金额最高可达其因违规行为所获利润或避免损失的三倍,但最低不得少于5万新元(若非公司法人)或10万新元(若为公司法人)。
(B)《证券与期货法》第218(2)(a)条规定的内幕交易
第218(2)(a)条规定,任何人士若掌握与其有关联公司的重大股价敏感信息,且明知该信息具有重大影响且未公开,则不得以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订阅、购买、出售或达成相关证券的买卖协议。
媒体垂询,请联系:
李瑞娜
助理总监(通讯)
电话:+65 6349 4691
[1]:AEHL现已更名为Alpha DX Group Limited。
[2]:经金管局同意的公司除外。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11月17日 上午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