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2025年11月17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對安瑞金(Ang Yew Jin Eugene,簡稱「安先生」)處以13萬7000新元的民事罰款,因其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Alpha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1](「AEHL」,連同其子公司統稱為「集團」)的股票上進行內幕交易。
2019年11月18日,AEHL宣布,由於集團未能部分償還貸款,其債權人已宣布集團所欠的6400萬美元本金立即到期並須償還(「該公告」)。債權人所要求的本金金額約為集團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有的流動資產價值的十倍。公告發布後,AEHL股票交易立即被暫停。
在相關時期,安先生擔任AEHL的非執行董事。憑藉其職位,他知曉集團未能償還貸款。此外,安先生亦知悉,根據貸款協議,若集團未能如期還款,債權人有權要求立即償還全部本金。
2019年11月13日,在掌握上述非公開且具有重大影響的內幕信息的情況下,安先生出售了其父母交易帳戶中持有的241萬3300股AEHL股票。通過在公告發布前拋售股票,安先生的父母避免了約5萬4900新元的損失。
安先生已承認違反《證券與期貨法》第218(2)(a)條的內幕交易規定,並已向金管局支付民事罰款,無需進入法庭程序。此外,安先生還自願承諾在兩年內不再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也不參與公司管理 [2]。
此次對安先生的民事處罰,是新加坡警方商業事務局(SPF)與金管局(MAS)在接到新加坡交易所監管有限公司(SGX RegCo)轉介後,聯合調查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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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信息
(A)民事處罰制度
民事處罰不屬於刑事訴訟,不會導致刑事制裁。該制度於2004年初生效,旨在補充刑事處罰,為打擊市場不當行為提供更靈活的執法手段。
根據《證券與期貨法》第232條,若個人違反該法第12章的任何條款,金管局可與其達成協議,要求其支付民事罰款,無論其是否承認責任。罰款金額最高可達其因違規行為所獲利潤或避免損失的三倍,但最低不得少於5萬新元(若非公司法人)或10萬新元(若為公司法人)。
(B)《證券與期貨法》第218(2)(a)條規定的內幕交易
第218(2)(a)條規定,任何人士若掌握與其有關聯公司的重大股價敏感信息,且明知該信息具有重大影響且未公開,則不得以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訂閱、購買、出售或達成相關證券的買賣協議。
媒體垂詢,請聯繫:
李瑞娜
助理總監(通訊)
電話:+65 6349 4691
[1]:AEHL現已更名為Alpha DX Group Limited。
[2]:經金管局同意的公司除外。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1月17日 上午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