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全球化浪潮下,中國企業 「走出去」 步伐不斷加快,境外直接投資(ODI)已成為企業拓展國際市場的重要途徑。然而,境外投資並非 「自由行」,需嚴格遵循國家相關備案制度。了解 ODI 備案的適用情形、流程及標準,是企業順利開展境外投資的前提。
哪些境外投資活動需備案?
根據規定,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包括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通過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取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均需進行備案。
具體來看,涵蓋八大類情形:
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
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
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資;
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通過協議、信託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這些情形基本覆蓋了企業境外投資的主要形式,為企業劃定了明確的備案邊界。
核准與備案範圍
敏感與非敏感的清晰劃分

境外投資項目管理實行 「核准 + 備案」 雙軌制,二者適用範圍有著嚴格區分。核准管理針對敏感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
其中,敏感國家和地區涵蓋與中國未建交、發生戰爭內亂、根據國際條約需限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等;敏感行業則包含武器裝備研製生產維修、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新聞傳媒等,具體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備案管理適用於非敏感類項目,即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備案機關的確定與投資主體和投資額相關:
中央管理企業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地方企業投資 3 億美元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3 億美元以下的項目則由註冊地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值得注意的是,多個投資主體共同開展的項目,由投資額較大一方徵求其他投資方同意後提出申請;投資額相等的,需協商一致後由一方提出,這一規定明確了多方投資時的申請主體責任。
核准與備案程序
規範透明的操作流程
(一)核准程序
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需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文件。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提交,地方企業直接提交。項目申請報告應包含投資主體情況、項目詳情、對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分析及真實性聲明,可由企業自行編寫或委託中介機構編寫。
核准機關核准項目需滿足四大條件: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發展規劃、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和對外開放政策;不違反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不威脅、不損害中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二)備案程序
備案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需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項目備案表及相關文件,提交主體規定與核准程序一致。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發布,確保了備案程序的規範性和統一性。
備案標準與所需材料
企業需滿足的硬指標

企業要順利通過 ODI 備案,需達到多項標準。境內公司最好成立滿 1 年以上,因成立時間不足一年的企業難以提供完整審計財務報表,通常無法通過審批。
同時,最近一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不能出現虧損,凈資產回報率需高於 5%,資產負債率需低於 70%,且股東背景和資金來源必須真實合法。這些標準從企業經營狀況、財務健康度等方面為境外投資把關,降低投資風險。
在材料準備上,企業需提供境內投資主體信息、財務報表、董事會決議、項目盡職調查報告、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身份證明、境外公司章程及翻譯件(如有)、銀行自有資金證明等。若為併購項目,還需額外提供併購合同、協議、存款證明及第三方盡職調查等材料,以及發改委備案請示文件。齊全的材料是順利完成備案的基礎,企業需認真梳理準備。
ODI 備案制度是國家規範境外投資、維護國家利益和安全的重要舉措。企業在開展境外投資時,應深入理解並嚴格遵循相關規定,確保投資活動合法合規。只有在合規的前提下,企業才能在國際市場中穩步前行,實現可持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