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將於2026年10月26日在法庭上起訴一名56歲男子,該男子涉嫌欺詐、洗錢以及未經授權訪問計算機材料等罪行。
2025年7月16日,警方收到舉報,稱該公司的一名前員工在約六年的時間裡實施了金額超過200萬新加坡元的詐騙行為。
初步調查顯示,該前員工利用其在公司擔任物流經理的職務之便,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她的名義註冊了一家獨資企業,隨後提交了128張虛假的物流服務發票,而這些服務實際上從未提供。這導致該公司遭受了估計超過200萬新加坡元的損失。調查進一步發現,該男子將這些犯罪所得用於個人投資和消費。
該男子將於2026年10月26日在法庭上因以下罪名被起訴:
根據《1993年計算機濫用法》(CMA) 第3(2)條,一項未經授權訪問計算機材料的罪名;
根據《1871年刑法》第420條,三項欺詐罪名;
根據《刑法》第420條(第224章),三項欺詐罪名;
根據《1992年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利益)法》(CDSA) 第54(5)條,三項洗錢罪名;
根據《CDSA》(第65A章)第47(6)條,三項洗錢罪名。
根據《1993年計算機濫用法》第3(2)條,未經授權訪問計算機材料的罪行最高可處以5萬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七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刑法》第420條,欺詐罪最高可處以10年監禁及罰款。
根據《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利益)法》第54(5)條,洗錢罪最高可處以50萬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10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警方對商業欺詐和金融犯罪持嚴肅態度。任何濫用信任地位實施欺詐並洗錢的人員,都將依法受到嚴厲懲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公共事務部 2026年10月25日 上午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