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指出,未經許可銷售或轉售萬字票屬違法行為,不能與賣紙巾相提並論。(圖:曾琬瑜)
阿叔在熟食中心兜售萬字票,攤販稱他不打擾人也不阻礙生意。有人還提出這類交易屬「你情我願」,情況和賣紙巾「差不多」;然而律師指出,未經許可銷售或轉售萬字票屬違法行為,不能與賣紙巾相提並論。
《8視界新聞網》報道一名阿叔長年在雅柏熟食中心賣萬字票,阿叔受訪時說他的右手受過傷,工作難找,才會賣萬字票。
熟食中心的攤販也稱阿叔是「老熟人」,表示了解他的難處,況且阿叔從不打擾食客,也不影響他們做生意,因此並不介意他的存在。
據了解,原價一張4元(2元大2元小)的萬字票,阿叔賣6元。有人認為,買家在知道售價更高的情況下仍願意向阿叔購買,因此屬於自願性交易,就好比賣紙巾一樣,並不算觸法。
但受訪律師強調,這種說法並不正確。
律師:任何彩票活動都須申請執照
贏必勝事務所律師黃國彥指出,根據《賭博管制法》第10條,凡是組織、經營或協助經營任何彩票(lottery),包括出售或提供彩票、票據或參與機會,均被視為在進行彩票活動。
他說,根據第18條及第19條,若沒有執照或未在獲批准的賭博場所進行相關活動,即屬違法行為。
「第18(1)條明確規定,凡在無牌情況下經營彩票活動即構成罪行;第18(2)(a)與18(3)(a)則分別列出親自或協助進行的刑責。第19條進一步規定,所有彩票活動必須在經批准的賭博場所進行,而熟食中心顯然不是。」
黃律師補充,這類行為一旦被定罪,屬刑事罪行,可面對罰款甚至監禁。
他說:「賣得更貴(高於原價)還可能被視為加重因素。」
他進一步解釋說,彩票是受監管的賭博活動,必須持有牌照才能售賣。
「即使買賣雙方自願交易,也不能豁免法律責任。賭博活動是受嚴格管制的領域,沒有牌照就賣票,就是違法。」
朱時生律師:買賣雙方皆違法
資深律師朱時生受訪時也表示,根據法令,只有持牌業者(licensed dealers)才可銷售或提供任何彩票,包括4D、萬字票或其他形式的博彩票券。
他說:「任何人若在沒有執照的情況下售賣或轉售萬字票,都是違法的,買的人同樣觸法。」
他指出,《賭博管制法》要求所有賭博行為都須在有管制的場所及合法渠道下進行。
「賣萬字票是受《賭博管制法》管制的活動,一般情況下,賣的人可能面臨坐牢,買的人也有可能觸法,他們一般會被罰款。」
他認為,無執照賣萬字票在法律上並無灰色地帶,就是非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