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計署。(圖:審計署網站)
審計署說,公共部門應加強在採購與合同、津貼,以及收入與收款這三方面的管理。
審計署審計了包括所有16個政府部門和八個國家機構的財務,以及三個法定機構、四家國有企業和另外兩個帳戶的財務後,發表審計長報告時說,各機構必須在招標細則和合同中明確規定承包商所需交付的成果。各機構應盡責管理合同,並對承包商進行充分監督,以及只為已完成的工程付款。
在津貼監管方面,審計署建議利用數據分析來改進各機構對付款的監督並發現異常情況。津貼評估小組也必須妥善管理利益衝突聲明程序,以確保公平。
審計署也指出,各機構應確保費用的收取及時且準確,並嚴格監控欠款情況,迅速採取行動追回拖欠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