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根據《巴黎協定》第六條款,同越南簽署開展碳信用合作的實施協定。
這是我國繼同巴布亞紐幾內亞、加納、不丹、智利、秘魯、泰國等國簽署協定後,簽署的第九份碳信用合作實施協定。
協定製定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框架,以利開發和轉讓符合《巴黎協定》第六條款的碳減排項目所產生的碳信用。
根據協議,我國承諾,把5%的授權碳信用收益用來支持越南的氣候適應措施。
代表我國簽字的永續發展及環境部長傅海燕表示,這項協議的簽署標誌著新、越兩國在低碳經濟轉型方面,開啟了新的合作領域。

我國根據《巴黎協定》第六條款,同越南簽署開展碳信用合作的實施協定。
這是我國繼同巴布亞紐幾內亞、加納、不丹、智利、秘魯、泰國等國簽署協定後,簽署的第九份碳信用合作實施協定。
協定製定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框架,以利開發和轉讓符合《巴黎協定》第六條款的碳減排項目所產生的碳信用。
根據協議,我國承諾,把5%的授權碳信用收益用來支持越南的氣候適應措施。
代表我國簽字的永續發展及環境部長傅海燕表示,這項協議的簽署標誌著新、越兩國在低碳經濟轉型方面,開啟了新的合作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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