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子被人撞 租車行告人敗訴 倒賠訟費

2021/10/10   •   4056閱
本文講述了一起交通事故,男司機在超車後突然剎車,導致女司機來不及避讓撞上。法院判定事故責任在於男司機,他不僅承擔了所有損失,還需支付女司機的訴訟費用。女司機成功「無需答辯」,凸顯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安全駕駛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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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開計程車,和一女司機路上起糾紛,男子第二次超車後又剎車,女司機閃避不及撞了上去。汽車出租公司指女司機疏忽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向她索賠,結果不但一毛錢都拿不到,還需承擔對方的訴訟費。

這起車禍發生在2018年6月10日凌晨1時45分,地點在炮台路(Fort Road)朝往朝蒙巴登路(Mountbatten Road)方向的路段。

根據判詞,訴方是一家汽車出租公司,該公司將一輛轎車租給一名男子駕駛。怎料男子在路上與一名女司機發生糾紛,兩次超女司機的車,第二次超車後又剎車,女司機來不及閃避,緊急剎車後還是撞上前方男子所駕駛的轎車。

男子與女司機在車禍後互相交換聯絡號碼,並拍下現場照。女司機當時原載著母親出門,母親事後告知她說男子之前朝她的方向走來說:「這是給你女兒(女司機)一個教訓」。

訴方事後將女司機謝麗蓮(譯音)告上庭,指對方在男子超車時已不爽,兩人再次狹路相逢後,女司機卻沒有與男子車子保持安全距離,以致女司機在男子剎車時沒有採取閃避的行動,意外才會發生。

訴方也表示,是女司機從後頭撞上來,因此錯在女司機身上,必須負全責。

女司機認為訴方沒有足夠證據鞏固法律立場,選擇「無需答辯」(no case to answer)。

法官經審訊後認為,是男子切換車道超車在先,然後又突然剎車,要女司機怎能保持安全距離?

法官認為,面對突發情況,女司機已緊急剎車,雖無法避免意外發生,但她已做了一個小心駕駛司機該做的事,無法證明女司機有疏忽,最後判訴方敗訴。

法官也令訴方承擔女司機3200元的訟費。訴方沒有將男子列為證人,沒有傳召他出庭供證,女司機原本有將男子列為第三造,但她沒有將通知信寄給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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