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兩期的文章中,我們介紹了新加坡信託及開曼信託,今天來聊一聊BVI信託。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位於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間,官方語言為英語,標準貨幣為美元。英屬維京群島以金融服務和旅遊業為主導。因為在BVI註冊公司可免繳諸多稅項,因此BVI一直被外界稱為「避稅天堂」。BVI的法律沿用英國普通法。

BVI信託概述
《1961 年受託人法》(下稱「《受託人法》」)是 BVI 信託的主要立法來源,《2021 年受託人(修訂)法》(下稱「《修訂法》」)中所作的法律修訂是調整《受託人法》過程的一部分。BVI信託體系主要由1961年頒布的《受託人法》和《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簡稱「VISTA」)構成。BVI的信託政策和立法是由政府與私營部門密切合作制定的,能夠很好地滿足信託業的發展需求,特別是自VISTA頒布後,BVI可以說是擁有全球最現代、最完善的信託立法。

BVI信託類型
BVI VISTA 信託 VISTA信託是BVI於2003年頒布的《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設立的一種特殊信託,某些情形下,它能提供稱心的運作模式。VISTA信託僅用來持有在BVI註冊的國際商業公司(通常所說的「離岸公司」)的股份,且其受託人並不參與所持股份代表的股東權力的行使,VISTA 禁止受託人干預 BVI 公司的管理。
在 VISTA 下,客戶可以財產授予者的身份將其在 BVI 公司中的股份轉移到信託中。根據稅務建議,財產授予者可以繼續擔任 BVI 公司的董事,而且 BVI 公司中的股份將由受託人持有,因此這些股份在財產授予者死亡後不需要遺囑認證流程即可轉讓。VISTA 信託的其中一名受託人必須是經認證的 BVI 受託人或 BVI 私人信託公司。
VISTA 信託主要除去了受託人在「謹慎的投資規則」中的義務。信託設立者可在「董事辦制度」中規定受託人在何種情況下如何行使投票權,從而介入公司管理。受託人具有彈劾及任命董事、確定董事的薪酬是否與信託設立者的期望相稱等權力。而該方案僅適用於 VISTA 股份結構的 BVI 公司,此類公司可持有非 BVI 股份及非 VISTA 股份,其稅費可通過 VISTA 免稅優惠減免。

私人信託公司PTC
由於各種原因,某些客戶可能不願意捐贈其資產到機構受託人,儘管 VISTA 提供了許多保障措施且 BVI 金融服務委員會制定了相關規章。這些原因可能包括保密性、信任或機構受託人不具備專業的商業知識。作為另一個選擇,這些客戶可能會考慮建立 PTC。通過讓家族成員擔任PTC的董事,他們可以在保留資產控制權的同時分開法定所有權。PTC 不要求董事必須為 BVI 公民,但是必須就董事會的構成獲取合適的建議。

固定利益占有信託
固定利益占有信託中,受益人的一生都將會從信託利益中獲得固定的權益,同時受託人對信託利益的處置權也會受到限制。
累積和留存信託
累積和留存信託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並不能獲得信託利益,但是在這期間,收入將會累積並且都留存在信託基金中,形成信託財產的增值,該等增值由最終獲得信託資本的受益人享有。累計和留存信託非常適合於未成年子女或孫子女為受益人的情況。

全權信託
如果客戶不希望使用 VISTA 法律或 PTC,他們可以建立具有全權處分權的標準 BVI 信託。受託人沒有 VISTA 的保護,因此其責任更加巨大,成本也更高。
全權信託賦予了受託人以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受託人可依據信託文件約定的信託目的及實際情況自由決定何時、以何種方式分配給哪些受益人多少信託收入或資本。這種信託最適合財產授予者希望由專業的受託人繼續代表其後代持有和管理資產的情況,而且只為受益者提供財產授予者最初計劃的財務收益。這種信託靈活性最高,同樣也最為複雜,但是它在稅務和接班人計劃中具有明顯優勢,尤其是受益者未成年、揮霍無度或有特殊需要時。
可撤銷信託
出於稅收或其他原因的考慮,委託人通常會選擇設立不可撤銷的信託,但在某些情況下,財產授予人希望保留撤銷信託的權力並強制收回信託財產,由此設立可撤銷信託。

慈善信託和非慈善目的信託
具有可確定識別的受益人是信託有效性的要求,因此,很多國家並不承認「目的信託」。但這一原則的例外是設立以慈善為目的的信託,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在BVI當前的信託體系中,非慈善目的的「目的信託」也是被允許設立的。非慈善目的信託必須指定一個信託執行人,而受託人中必須至少有一個是法定的特定人員(如在BVI執業的律師、私人信託公司等),「目的信託」可以是永久性的。

人壽信託
如果客戶不希望產生實質性的信託,只是想要避免遺囑認證和特留份繼承權,那麼他們應該考慮使用人壽信託。人壽信託實際上是一代人的 VISTA 信託,財產授予者有權在其有生之年獲得信託的收入。人壽信託的資產是 BVI 公司中的股份,因此,收入是指從該公司獲得的股息。當財產授予者死亡時,其股份自動轉讓給指定的受益人。這是一種可撤銷信託,因此財產授予者可以在其希望的任何時候撤回股份,而且只要財產授予者有能力就可以隨時更改剩餘財產受益人。

在BVI設立信託的好處
英屬維京群島擁有強大的監管體系,其公司可在世界各地的證券交易所上市,靈活性較高;
無外匯管制;
BVI公司法以英國商業公司法為基礎;
BVI公司實行註冊代理人制度;
政府免除一切稅收;
採用授權資本制無需實際驗資。

BVI信託主體權利義務
委託人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作為共同受託人。委託人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對信託的控制權,例如批准信託利益分配的權力,委任和罷免受託人的權力以及撤銷信託的權力。但是,委託人不能同時成為唯一的受託人和唯一的受益人。
受託人
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法律上的名義所有權人,並承擔信託文件所設定的義務,負責對信託進行管理。但是,信託財產自身構成一個獨立的基金,並不會成為受託人自己財產的一部分。BVI的信託制度在財產託管上有相當大的靈活性,對信託受託人並無特別要求,受託人最多可達4個。
受益人
財產授予人也可以是信託受益人。受益人的身份需要具有足夠的確定性,信託文書中可設置受益人加入條款,各受益人的權益可以不同,在全權信託中,可由受託人自行確定。
信託財產
信託存續的任何時間,均可投入新的信託財產,一個通行的做法是,在設立信託時只設定名義上的初始金額,而後視情況增加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可以是任何類型的實物或其他財產,但VISTA信託除外,VISTA信託的財產只包括某些BVI公司的股份。
信託保護人
信託文件可以規定設置信託保護人,未經其同意,受託人不得行使其權力。保護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並分別行使不同的保護權力,如改變信託管理形式,變更受託人,任命新的或額外的受託人,增加或剔除受益人,批准受託人的某些特定行為等。

不管是BVI信託、開曼信託還是新加坡信託都很適合那些在家族財富,特別是在經營業務方面尋求有效資產保護與繼承方案的高凈值人士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