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擾鄰事件發生在勿洛南路第18座組屋。(新明日報圖)
(新加坡訊)女子被指多次騷擾女鄰居,包括辱罵、用塑料管攻擊對方,還砸碎其花盆。女子不認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新明日報》報道,被告莎姬克爾(原名:Sarjeet Kaur d/o Swarn Chand)面對6項包括蓄意傷人、魯莽 行為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以及牴觸防止騷擾法令等的控狀。
被告不認罪,案件經三天審訊後,法官於前日作出裁決。
控方結案陳詞顯示,被告於2023年8月13日和16日,於勿洛南路第18座組屋12樓,多次做出騷擾女鄰居王雪玲的行為。
控方指被告於13日傍晚6時55分,用掃帚揮打女鄰居住家窗口。
女鄰居雖沒拍到干案者樣貌,但稱聽干案者的聲音就是被告。
控方也指被告於2023年8月16日晚上9時44分,往女鄰居住家扔掃帚,違反個人保護令。她也涉嫌辱罵女鄰居,還用塑料管攻擊女鄰居的左手,導致紅腫。控方稱監控器拍到被告扔掃帚以及蓄意傷害女鄰居的證據。
控方表示,被告於2023年8月16日晚上11時16分,砸壞女鄰居住家外的花盆和手推車。女鄰居雖沒有拍到被告犯罪證據,但控方指被告在案發隔天,在錄口供時承認拿起女鄰居的花盆並往地上扔。
她於同年12月5日錄口供時,也承認踢女鄰居花盆。
法官最後判被告6項罪名成立,並指示控方準備報告,看被告是否適合接受強制性治療,案展2月27日下判。
被告目前獲以1萬元保釋在外。(人名譯音)
被告否認罪行,稱事發時與人吃晚餐,卻拿不出不在場證明。
被告表示自己工作忙碌,於2023年8月13日當天與人吃晚餐,晚上8時才到家。不過當被要求出示不在場證明時,被告卻稱與她共進晚餐的人已回印度,無法傳召她們供證。
控方反駁,指被告大可出示她幾點打卡下班等書面證據。
至於16日所發生的事,控方指被告說辭矛盾,一下說自己與親戚外出吃晚餐,一下又說自己當天晚上一直待在屋裡,直到晚上10時才外出洗走廊地板。
否認罵人又改口 證詞前後不一
被告原本否認辱罵女鄰居,稱她當時在與友人通電話,實際上是在罵朋友而不是女鄰居。
不過被告後來改變說辭,指是女鄰居先對她大小聲,被告為了回應女鄰居,才脫口說出辱罵性字眼。
控方表示,據女鄰居所錄下的證據顯示,她當時並沒有對被告喊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