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946年成為英國直屬殖民地。修改憲法、加強自治、選舉領袖。1959年,新加坡成為大英國協的自治邦。1963年,新加坡同馬來亞聯合邦一起成組成馬來西亞,1965年退出馬來西亞獨立。
新加坡獨立後,通過了許多單行法案,不僅沒有廢除鞭刑,還擴展了鞭刑的適用範圍。
而與新加坡高度相似的香港也曾適用鞭刑。但在戰後,香港也追隨了英國本土的風潮,將鞭刑棄置不用,並在1990年正式廢止。
除開歷史遺留問題,新加坡保留鞭刑還因為「國父」李光耀的支持和推崇。
新加坡獨立後,國內外曾數次推動廢除鞭刑,都被人民行動黨執政的政府斷然拒絕。
新加坡堅持的並不只是保留鞭刑,而是一整套對肉刑懲戒的崇尚。譬如,今天對死刑犯採用槍決和電椅,會普遍被認為不人道,而新加坡則堅持使用更殘酷的絞刑。
這一切的背後也體現著國父李光耀的個人偏好。

李光耀1923年出生於新加坡一個富有的華人家庭,有馬來人的血統,從小接受英語教育,立志到英國讀書,成為一名律師。
李光耀在學校讀書時,就領教過鞭刑:
「有一回校長麥克勞德處罰我。他為人公正,嚴格執行紀律,鐵面無私。有一條校規規定,學生一學期遲到二次要打三鞭。……我趴在一張椅子上,隔著褲子狠狠地被打了三下。」
但是,李光耀對學校的體罰完全持正面看法:西方教育家為什麼極力反對體罰,我始終不明白。體罰並沒使我和同學們受到什麼傷害,實際上對我們也許是大有好處的。
李光耀的求學歷程被日本人意外打斷。1942年2月,英國海峽殖民地投降,日本人在新加坡建立了新的統治。這段經歷對李光耀和新加坡影響巨大。
他崇尚 「嚴刑峻法」的觀念在相當程度上來自二戰時的日本統治。

李光耀回憶說, 他本人在日本統治下生活三年零六個月,日本人使用殘酷無情的高壓統治,儘管物資匱乏,人民半餓不飽的情況下,仍然可夜不閉戶,犯罪率奇低。這不是因為人們文明,而是因為大家都不敢犯罪。
李光耀寫道:「所以有人主張對待和懲罰罪犯應該從寬,認為刑罰減少不了犯罪,我從不相信這一套,這不符合我在戰前和戰後的經驗。」
因為李光耀認為最初移民到新加坡的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低,國民素質不高,更需要使用嚴刑峻法進行約束管教,才能讓新加坡社會迅速規範起來。
所以,在談及新加坡的先進治理經驗時,一定不能忘記它背後凝聚的李光耀的經驗和教導:人民是需要嚴厲管制的。
從當代的視角看,如今的新加坡法律已不僅僅只有「嚴刑峻法」的標籤,更是形成了一套科學的法律體系。
新加坡法律的確很嚴,但這更多是在社會管理的細節層面,並不等同於新加坡刑罰沒有節制。對社會管理細節的嚴苛,是出於其務實的態度。事事從實際出發,強調「管用」。
新加坡人認為:有法不行,比沒有法危害更大,為了保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需要非常詳細、具體,這樣才能將人鑽空子、營私舞弊和尋租的空間縮減到最小。
據不完全統計,新加坡建國至今共制定法律400多種,憲法、國會法令與附屬法規、司法判例、法律慣例等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
法律制定範圍非常廣泛,從政府權力、司法責任到民族宗教,從商業往來、交通規則到旅店管理,一直到公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幾乎無所不包,以至口香糖不得在新加坡生產和銷售也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定。

不可否認,新加坡特色的「嚴刑峻法」成效顯著。在經濟學人智庫(EIU)發布的《2019年安全城市索引》中,新加坡位列全球安全城市第二名,其中在基礎設施安全和人身安全方面,新加坡都排名全球第一。
「無事不立法」,新加坡已是一個法律關係滲透到國家、社會、家庭各個細節層面的法制國家,一切均置於法律法規的調整之中。
在這裡,執法和守法觀念深入人心,是即是,非即非,竭力避免出現是非不清的問題。
或許,我們要感謝新加坡的「嚴刑峻法」,讓我們擁有了一份踏實,一份安穩,一個個不必提心弔膽的日與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