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稅務局發言人說:「稅務局可針對任何過去的印花稅案例和交易進行審計,並沒有時效限制。」(商業時報)
市場出現屋主利用「99對1擁屋權「的手法來規避額外買方印花稅(ABSD),這種涉嫌鑽漏洞避稅的行為引起國內稅務局關注。當局正在審查相關的銷售交易,任何案例和交易都可被追究,沒有時效限制。
《海峽時報星期刊》上星期日(4月2日)報道,本地私宅交易中出現「99對1擁屋權」的交易手法。首次購屋者執行選購權書(OTP)後,把1%股權轉給已持有其他房產的近親。由於這名近親只持有新房產的1%份額,他須支付的ABSD只按照房價的1%計算,從中規避高額印花稅。
國內稅務局回應《聯合早報》詢問時證實,當局正在對相關的銷售交易進行調查,並指出,這是當局例常審計的一部分,旨在揪出為了減稅或避稅而做出的安排。
發言人說:「稅務局可針對任何過去的印花稅案例和交易進行審計,沒有時效限制。」
將向避稅買家追討並徵收50%附加費
發言人指出,當局將審查這類安排的實際情況,若發現避稅的案例,印花稅總監將廢除或更改任何避稅安排,並向買家索回應繳付的印花稅,再額外徵收50%的附加費。如果沒有按期繳付,或被追加罰金,最高可達拖欠款項的四倍。
稅務局會定期對各種房產持有安排進行審計,從中揪出避稅的案例,包括經過策劃或通過虛假安排買房,以少付或逃避ABSD或其他形式印花稅的情況。
受訪的律師和理財及稅務專家指出,以「99比1擁屋權」的手法買房並不罕見,它本身並不違法,例如,年邁父母與子女通過這個方式取得更多貸款。不過,如果是為了逃避支付ABSD而濫用這個機制,買家勢必面對嚴重後果。
兩層轉權律師費雖高 仍比ABSD數額低
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房地產系教務長講座教授程天富受訪時說,政府把購買第二套房產的ABSD調高後,可能誘發一些買家想方設法避開條例,促使稅務局介入調查。
他說:「這類交易的結構複雜,涉及兩個階段來轉讓股權。儘管兩層轉權手法的律師費較高,但與ABSD比起來,可能只是小數額,因而促使買家採取這樣的行為。」
程天富認為,稅務局可能會更頻密對銷售交易進行審查,當局要找出這類「99比1擁屋權」的案例應該不難。
在2021年12月推出的降溫措施中,購買第二套房產的新加坡公民,須支付的ABSD從12%調高至17%。購買第三套及更多房產的新加坡公民,以及購買第二套房產的永久居民,須支付的ABSD從15%調高至25%。外國買家須支付的ABSD從20%一律調高至30%。
義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謝賢寧指出,「99對1擁屋權」的手法並不罕見,這幾年一直有屋主這麼做。這個形式本身不違法,例如,父母想要買房但因年事已高而無法向銀行貸款,子女可買下屋子的1%份額,幫助他們獲取貸款。這類情況不屬於避稅行為。
她說:「稅務局表明立場,背後更大的含義是發出警告,當局接下來將密切留意所有『99對1擁屋權』的交易,並更仔細地調查。這也是要向那些隨意向買家說這是逃避ABSD的『合法』途徑的房屋經紀發出警告。」

聯名擁有權和分權擁有權之間的差異
與家人或朋友一起購買房產的情況並不少見。當一塊房地產不論土地或房子,由兩個或多個人同時擁有時,他們就會被視為共同所有者。博納精選向法律專家了解了多人共同持有財產的不同形式,以及屋主和潛在買家應注意的事項。
1. 什麼是聯名擁有權?什麼是分權擁有權?
房產的共有可分為兩種形式。共有屋主可以選擇以聯名屋主(joint tenants)或分權屋主(tenants-in-common)的身份擁屋。這兩種共有房產的形式稱為擁屋形式(manner of holding)。
聯名擁有權(Joint Tenancy)
聯名擁有權中,每位聯名屋主都擁有房產的所有權益。所有的屋主都擁有房子的100%,並不存在個別不同的擁屋權份額。每個聯名屋主對整個土地及土地的每一部分都擁有相同的利益。沒有一個屋主所擁有的任何部分是其他共同屋主所沒有的。
聯名擁有權可單方面由一名聯名屋主,或是一般情況中的由所有聯名屋主進行分割。聯名擁有權可被分割來轉變成分權擁有權。但是,實際權益的任何變化,都必須支付相對應的印花稅。
分權擁有權(Tenancy-in-Common)
分權擁有權中,每個分權屋主在一套房子中,擁有個別不同的產權份額。例如,其中一名屋主可能擁有房產的 70%,而另一位則擁有剩餘的 30%。
2. 聯名擁有權與分權擁有權:主要區別/利弊
存活者自動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
聯名擁有權中,包含存活者自動取得權。這意味著當任何一位聯名屋主去世後,他/她手中的產權將自動轉移給其餘的屋主。這與已故屋主是否有留下遺囑指定房子繼承人毫無相關。
如果只有兩位聯名屋主,活著的那一方現已合法擁有整個財產。如果聯名屋主超過兩名以上,剩餘存活者將繼續維持聯名屋主關係持有該房產。這樣的情況被稱為存活者自動取得權,是聯名擁有權的最重要特徵。
相反的,存活者自動取得權不適用於分權擁有權。這是因為每位屋主都以單獨且不同的份額來持有房產。如果當中一名屋主不幸離世,他/她的房子產權份額將根據他/她的遺囑進行分配。亦或者,如果已故屋主沒有立遺囑,他/她的產權份額將根據新加坡法律中的無遺囑遺產繼承法令(Intestate Succession Act)分配。如果已故屋主是名回教徒,遺產的分配將受回教法執行法令(Administration of Muslim Law Act)管轄。
3. 必須了解聯名擁有權與分權擁有權相關細節的人有哪些,為什麼?
在新加坡買房時,除了謹慎理財外,重要的是要確定買下房子的目的或意圖,無論是為了投資或是其他目的。
以聯名屋主的形式買房子或許會更適合想買婚房的已婚夫婦。因為,如果其中一位屋主不幸離世,按照存活者將自動取得財產的規定,房產將自動歸給在世的聯名屋主。即使亡者沒有立遺囑將財產贈予在世屋主,這個規定也能生效。
另一方面,如果雙方打算或計劃在未來與配偶一起擁有另一處住宅地產,以分權屋主的形式持有第一處房產相對較能節省稅收,未來第一套房子進行脫鉤程序時也許會更方便。當然,實際情形如何,則取決於個人情況。
4. 聯名擁有權與分權擁有權是否會影響:a) 每位共有人對初始首付和後續按揭付款的貢獻比例,以及 b) 房產出售時總收益的分配?
一般來說,房產持有形式不會影響每一位共同屋主支付房子售價的實際比例。持有房子1% 的屋主可能以現金或公積金基金,支付了房子超過1%售價的費用。各方屋主日後向銀行支付房屋貸款時也同樣如此。
至於賣房所得款項的分配,各方屋主可自由決定適合的分配方式。售後所得款項可以以所有共有屋主的名義或者經當事人同意後,按當事人約定的方式進行分配。
5. 房產持有形式能不能修改、該怎麼改?如果其他屋主拒絕轉換擁屋形式該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擁屋的形式可以修改。但是,任何實益所有權的任何變更都需繳納相應的印花稅。
分權屋主必須以 50-50 平分擁屋,然後才能將擁屋方式轉換為聯名擁有。
如果各方屋主擁屋的份額不平均,那麼持有更多房權的屋主,就需要把部分房權轉給其他共同屋主,或是以買賣房權的方式來實現 50-50平分擁屋。任何房產所有權權益的轉讓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希望將擁屋方式更改為分權擁有的聯名屋主,雙方將自動設定以平等份額持有該財產。
如果所有權股份轉讓給一方,接受股份的共同所有人還需要為轉讓的相關股份支付相關買方印花稅和/或額外買方印花稅。
如果一名聯名屋主希望將擁屋形式更改為分權擁有,但其他屋主不願意,願意改變擁屋形式的一方必須簽署一份聲明書(Instrument of Declaration),說明他/她將擁屋形式改成分權擁有的意願。同樣的,想把擁屋形式改成聯名擁有的分權屋主也需如此,但在此之前他們必須平均分配房子的所有權。然後,聲明書必須由律師經手,正式送達給其他不願意改變擁屋形式的屋主。
資料主要來源:《聯合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