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前天(1月9日)為環境公共衛生(修正)法案提出一讀,修訂內容包括為組屋高樓拋物案件增設假定條文(presumption clause),假定註冊屋主或租戶就是違例者。
一旦確定某個組屋單位有人高樓拋物,例如有目擊者或被監察攝像機拍到罪證等,屋主將自動被視為違例者。
若屋主在事發時把整個單位租出去,責任則由租戶承擔。屋主或租戶可在接到違規通知後的14天內舉證反駁,例如證明他事發時不在單位內或垃圾不是他扔的,又或是提供可能犯案者的身份。
法案一旦經過國會辯論三讀通過,新條例預計今年7月1日生效。 目前,屋主的責任僅限於向當局提供有關事發時在單位內住戶的資料。
當局指出,增設假定條文是為了加強阻嚇作用,要屋主或租戶負起更大的責任來防止他們的住處有人亂丟垃圾。
高樓拋物初犯最高刑罰為罰款2000元;第二次被控可被罰款最多4000元;第三次或以上最多1萬元。此外,法庭有權發出勞改令,下令違法者清理公共場所最長12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