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易華仁,右:王明星。圖源:易華仁臉書)
還涉及建築商林增建築承包公司營運董事林國城。指易華仁在擔任交通部長期間獲取貴重物品。
貪污調查局文告指出,林國城的業務與易華仁掌管的交通部有關聯。
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間,林國城的林增控股正在進行T315合同,為丹那美拉地鐵站進行工程。

(丹那美拉地鐵站。圖源:SMRT)
2016年,陸路交通管理局跟林增控股簽訂合同,總價值3.25億新元,為丹那美拉地鐵站增設月台、軌道等項目。該項目仍在施工,預計2025年完成。
在同個時候,林國城給易華仁送了上述貴重物品,並未提出任何要求(for no consideration)。
根據新加坡法律,公職人員只要收取好處,即便沒有為行賄人做任何事,仍可被判刑。
新加坡史上第一個認罪的一把手部長
易華仁是新加坡建國以來,第一個在法庭上認罪的一把手部長。
在易華仁之前,出現過三個部級涉貪案例,都發生在60年代至80年代,幾乎每十年就出現一起。一個是在離開政界之後,涉嫌貪污黯然下台;一個是被控並且被判坐牢三年,不過不是一把手部長;一個是一把手部長,但還沒正式上法庭面控就服藥自盡。

(陳家彥。圖源:NAS)
第一個是陳家彥,在1960年至1963年擔任國家發展部長,是一把手。當時新加坡仍是英國殖民地的自治邦。1963年,陳家彥在大選落敗,同年,新馬合併。陳家彥進了馬來西亞航空公司擔任董事。
陳家彥極力反對購買波音客機。後來,他的一名好友充當掮客,願意向波音公司提供「有代價的服務」。李光耀政府深信陳家彥是背後主使人,但由於證人不願出庭作證,無法控告他,只好解除他在馬來西亞航空公司董事會的職務。

(黃循文。圖源:NAS)
第二個是黃循文,時任環境部政務部長,相當於副部長。1975年4月被控貪污83萬9023新元。控狀指,他利用政務部長身份和地位,為開發商向公務員談事。作為回報,開發商給他一棟價值53萬2000新元的獨立式別墅,為他的屋子建設價值3500新元的鍍鋅屋頂,為他和家人到印尼度假提供免費機票,並給予他價值30萬新元的透支,讓他炒股。他被判坐牢4年半並罰款7023新元。後來,他對其中一條罪名上訴成功,刑期減至18個月。

(鄭章遠。圖源:NAS)
第三個就是鄭章遠,時任國家發展部長。1986年11月,鄭章遠被貪污調查局調查,涉嫌在1981年和1982年各收取50萬新元賄款,為開發商買土地提供方便。在調查過程中,鄭章遠否認這些指控。在被控上法庭之前,12月14日鄭章遠服藥自殺,給當時的總理李光耀一封遺書:
「過去兩個星期,我感到非常沮喪。對於發生這次的不幸事件,我應該負全部責任。作為一個堂堂正正的東方紳士,我應該為自己所犯的錯誤接受最嚴厲的懲罰——你的忠實的鄭章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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