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哪些行為或構成職場歧視?

示意圖。(圖:iStock)
政府接納職場公平勞資政委員會針對職場公平立法提出的22項建議,為受職場歧視員工提供法律保護。
其中,職場公平勞資政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包括禁止任何與五個特徵相關的職場歧視行為,並將這個五個特徵列為「受保護特徵」(protected characteristics)。
究竟這五個特徵是什麼?哪些行為又將在擬議中的職場公平法下,被視為職場歧視?《8視界新聞網》為你整理相關資料,通過例子讓你一文看懂。
一、國籍
這是職場歧視:
一名新加坡籍求職者申請一家公司的高級職位,並完全符合職位要求,包括所需的技術專長和多年的相關工作經驗。不過,面試記錄顯示,招聘經理沒有公平地將這名新加坡籍求職者考慮在內,而是將工作機會給了跟自己相同國籍的外籍求職者。
這不是職場歧視:
一名外籍求職者應聘一家公司的職業空缺時,公司表示他們想要聘請新加坡人,因為本地員工可以讓勞動隊伍更為穩定,他們的本地知識和人際網絡也可為企業增值。
二、年齡
這是職場歧視:
一名求職者應聘成為兒童工作坊的協調員。在面試過程中,僱主問起求職者的年齡。當求職者透露自己已經50歲時,僱主表示她不適合這個職位,因為他們想請更年輕、更有活力的員工。
這不是職場歧視:
僱主要求求職者接受數理能力測試,年長員工的表現比年輕員工來的差。即使僱主無意歧視年長員工,也有合理原因要求求職者接受數理能力測試,這可能被視為間接歧視,勞資政公平與良好僱傭聯盟會進行評估,斟酌處理。
三、性別、婚姻狀況、懷孕狀況、看護責任
這是職場歧視:
例子(一):一名求職者被錄取為財務官,但在接受入職前檢查時發現她懷孕了。儘管這份工作只需要在辦公室工作,公司撤回了這份錄取通知,聲稱工作性質不適合懷孕的員工。
例子(二):一名員工申請參與公司人才發展計劃,在面試過程中表示她很想儘快組建家庭,最後沒有被錄取。對此,她的僱主說,這是因為面試小組認為,她計劃組織家庭,不適合這個計劃的高要求。
例子(三):一名男員工是他的父親的主要看護者。經上司同意,他每周都會抽出幾天時間陪父親就醫,同時滿足工作要求,並保持績效標準。不過,他的主管後來告訴他,公司決定讓他離開,以便他可以專注於照顧自己的職責。
這不是職場歧視:
例子(一):一家按摩設施雇用女按摩師,因為她們的工作是為女性顧客提供身體按摩和水療護理。
例子(二):僱主給員工提供額外的非法定產假和育兒假作為員工福利。一名單身男性員工卻稱,這對不是母親以及沒有孩子的員工是種歧視。由於這個福利不是法定的,因此這不構成立法規定的歧視。
四、種族、宗教、語言
這是職場歧視:
兩名求職者進行小組面試,人選A與招聘經理屬於同一種族,而人選B屬於不同種族。面試小組評估,並在面試記錄中強調人選B更適合這個職位,招聘經理最終卻將這份工作機會給了人選A,因為他覺得與同一種族的人一起工作更舒服。
這不是職場歧視:
一座回教堂正在招聘一名行政助理,並強調申請人必須是回教徒。根據擬定的法律,宗教組織可以根據宗教和適當的宗教要求做出僱傭決定。
五、身體殘障和精神狀況
這是職場歧視:
一名新員工的同事觀察到,新員工的情緒似乎特別低落,但他的工作表現沒有受影響。 在例行檢查中,新員工的經理詢問他是否有任何心理健康問題。新員工表示他患有抑鬱症,但他接受了治療,病情得到控制。談話結束一周後,他被通知遭解僱。
這不是職場歧視:
一家公司面試網站設計師職位的兩名應聘者。兩人在小考和面試中都取得了不錯的成績。其中一個人有殘疾,需要使用輪椅,而另一個人沒有殘疾,經驗稍長一些。如果公司選擇聘請有殘疾的應聘者,這個決定並不違法,因為僱主選擇雇用殘疾人士應該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