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三讀通過《職場公平法案》,確保僱主會公平評估和錄取員工。
新法案將保障員工和求職者不因為年齡、國籍、性別、種族和體障等五個特徵而遭到歧視。此外,員工或求職者的婚孕狀態、看護責任、宗教、語言和精神狀況,也不應受到歧視。這足以涵蓋目前人力部和勞資政公平與良好僱傭聯盟(TAFEP)接到的95%職場歧視投訴。勞資政公平僱傭指導原則涵蓋其他特徵的工作場所歧視,與新法案相輔相成。
人力部長陳詩龍在國會針對法案總結辯論時說,大家都認同這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案。
陳詩龍說,政府需要平衡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不同考量,因此無法在一夜之間解決所有問題。不過,當局會聽取意見與反饋,再進行調整和改進。
《職場公平法案》是與職場公平有關的第一階段立法,第二階段立法則會制定被歧視者的求償程序。部長指出,預計人力部會在今年下半年提呈第二個法案。《職場公平法案》將在第二階段立法完成後,在2026年或2027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