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他被判貪污罪,入獄4年6個月。

1986年11月,國家發展部部長鄭章遠的一個老朋友在反貪污調查局盤問下,承認曾經前後給過鄭章遠兩筆各為40萬新元的現款。這兩次賄賂行為先後發生在1981年和1982年。反貪污調查局很快就找鄭章遠調查。
鄭章遠是李光耀的老朋友,曾經為爭取獨立與李光耀並肩戰鬥。從1979年起,鄭章遠擔任國家發展部部長,是李光耀的得力助手。
鄭章遠不僅否認拿了錢,還企圖跟反貪污調查局高級助理局長討價還價,要求他不要再查下去。內閣秘書向總理李光耀報告了事態的發展,並告知鄭章遠要求見一見他。李光耀答覆說,必須等調查結束之後才能見。1986年12月的一天,鄭章遠的夫人發現鄭章遠躺在床上,身體冰冷。
李光耀曾在一次群眾講話中剖析,並非自己逼死了鄭章遠,而是嚴厲的反腐手段讓他臉面盡失,丟了臉面無法在社會上立足。
後來,在《經濟騰飛路——李光耀回憶錄》 一書中,李光耀這樣回憶道:
我探望了鄭章遠的遺孀,也看了他躺在床上的遺體。他的遺孀說,他終身為政府服務,希望能保持自己的名譽,問我驗屍庭能不能不進行研審。我告訴她,只有在他的醫生能夠發出死亡證書,證明他是自然死亡的情況下,才有可能。
驗屍庭免不了必須研審,最後判定他服食了過量的安密妥鈉自盡。反對黨在國會中提出這件事情,要求成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我立即同意了。
有關調查的報道使他的妻子和女兒面臨更大的痛苦。不久後她們便離開新加坡,從此不再回來。

甚至於,李光耀本人也曾經受到指控,稱他和兒子李顯龍買房收回扣,消息一出來公眾譁然,當時的總理吳作棟立即下令調查。後經調查和議會辯論,所謂「回扣」只是正常商業行為。
對此,李光耀卻表示很欣慰:
有關當局能調查我,證明了我所定下的制度是無私有效的。這次事件也再次證明——沒有任何人能枉法。

新加坡反腐有一個響亮的口號:
「讓腐敗者在政治上身敗名裂,讓腐敗者在經濟上傾家蕩產!」
只要腐敗,不管是誰,嚴懲不貸,對高級官員一視同仁,敢拍蒼蠅,也敢打老虎。連同1979年起訴職工總會領袖、國會議員的彭由國的貪污案以及1990年查處的商業事務局局長格林奈貪污案,貪污調查局總共查處了五起部長級幹部的貪污大案。
——沒有僥倖
根據新加坡法律,不管行賄性報酬給予或未曾給予,接受或未曾接受,只要「同意給予」或「同意接受」,均被視為犯罪;不管賄賂性報酬的接受者已經行動或未曾行動,或「無意這樣做」,均被視為犯罪。 這就使得各種狀態的腐敗行為都會受到懲罰,沒有僥倖。
1991年,新加坡商業事務局局長格林奈貪污罪名被判成立,原因有二,一是他曾為了向單位多借點錢買車而偽造假帳單;二是他曾偽造文書謊稱競爭激烈以騙取一家外企儘快投資一個度假村。
雖然案發前他已經歸還了單位借款,那家被騙的外企最終也沒有投資,兩件事情中政府都沒有損失,但檢方還是認定他誘騙貸款和欺詐罪名成立,兩案並罰,判處他1.7萬新元罰款和1天監禁。
1天監禁,時間雖然不長,但足以讓格林奈的生活變得前後兩重天。據新加坡媒體報道,曾經住在別墅里、擁有私人泳池的格林奈在被判刑後,丟了飯碗,失去了全部養老金,直至2009年仍居住在出租房裡。

在反貪這件事上,新加坡政府不允許絲毫的心存僥倖。這不僅體現在對受賄方的處理,也體現在對施賄方的處理上。
68歲的林金興是一家咖啡店負責人。因企圖用一包香菸賄賂稽查員,被判入獄三周,豈料他在判刑後被診斷患上血癌,壽命僅剩半年。
新加坡前桌球國手李虎因帶女友回宿舍過夜,違反紀律條規,可能被逐出國家隊和解除合約,於是他的母親蘇鳳仙特地從中國飛到新加坡想要挽回。她到乒總技術總監黎仕漢的辦公室意圖行賄,從手提袋拿出一個裝有2000歐元(約3055新元)的信封,被黎仕漢當場制止,後被判坐牢六周。

新加坡法律對賄賂作出的定義是包括了「看得見的賄賂」和「看不見的賄賂」。
看得見的賄賂包括了任何形式的金錢、禮物、貸款、費用、酬勞、佣金、證券、動產及不動產;看不見的賄賂包括了任何職務、僱傭、契約、對貸款的免除、清償或部分償還。
不管是行賄還是受賄,不管賄賂是否已成事實,賄賂這件事本身就會受到懲罰,不存在任何僥倖。
——沒有大小
要說新加坡的巨額貪腐案,吉寶岸外與海事公司一案必定榜上有名。 2017年,新加坡最大的跨國集團——新加坡吉寶岸外與海事公司涉嫌賄賂巴西國家石油公司高管,被判處向巴西、美國和新加坡當局支付4.22億美金刑事罰款。

額度稍微小一些的,2015年,63歲的民防部隊科技處前處長——傑格納丹被指在2011年挪用供應商借給民防部隊供測試的兩台蘋果平板電腦。他把一台平板電腦給女兒使用,另一台則以2百元售賣給當時擔任民防緊急服務高級處長的葉偉德。 就是因為這兩台平板電腦,傑格納丹被判罪名成立,撤職且判監10周。

新加坡反腐可以說是「細到針眼裡」。《反貪污法》對「報酬(賄金)」未作最低金額的說明,因此,即使收受最少金額的「報酬(賄金)」,也可作為貪污受賄處理。這就是說,在一定情況下,給予或接受1元錢,也可以算作行賄或受賄,並受到坐牢的處罰。
給予公務員一包價值5毛錢的咖啡粉可能被視為行賄而被判刑, 公務員接受請喝一杯咖啡也有可能被控受賄而坐牢。
媒體也曾報道過一起涉案金額僅10新元的貪腐案。此案中,一名地鐵保安看到一名女傭在地鐵站內有違規行為,便告知她說,此類行為按規定應被處以300新元的罰款,且其個人信息也將被記錄。女傭央告說,自己工作不久,囊中僅有10新元。於是那名保安便「授意」女傭將這10新元當作「買咖啡」的錢塞在書下。隨後,他放走了女傭,並將其信息從記錄中刪除。
一個月後,女傭的僱主聞知此事,立即報警。貪污調查局立即介入。最終,那名保安認罪,被判坐牢一周、罰沒貪污所得10新元,飯碗不保。

所以說,不管是一包咖啡,一支煙,還是天文數字,本質上沒有大小之分,只要涉及貪污受賄,就是零容忍!
04. 公務員有「三不」
新加坡公務員有三不:不敢貪,不想貪,不齒貪。
——不敢貪
不敢貪,首先是因為貪腐被抓的可能性很大。
雖然不進行運動式的反貪反腐, 但新加坡政府卻一直堅持不懈, 有貪腐的案子就抓, 堅持對貪污腐敗零容忍的態度。
而貪污調查局的查案雷厲風行,嚴格執法,也讓絕大部分人有「只要貪污就必被抓」之感。

不敢貪也是因為懲罰重,貪污成本高。
根據《反貪污法》,貪污罪名要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並且有嚴厲而明確的罰則,公職人員也會丟掉飯碗。
貪污調查局策劃組組長羅榮興介紹說,新加坡嚴厲的法律和行政處罰,讓貪污犯罪者得不償失:
一些高官貪污犯罪被查後下場都很慘。有的生活無著,有的流落他鄉,有的選擇了自殺。在新加坡一旦被發現有貪污行為,就再也不會有人雇用你,你就被社會唾棄了。這使很多人都不敢以身試法。
——不想貪
不想貪,一方面是政府提供的高薪讓官員不必為一點蠅頭小利犯險。
提到新加坡的公務員,很多人都會想到「高薪養廉」四個字,甚至很多人把這看作是新加坡廉潔程度高的最重要因素。

上圖是部分國家領導人年薪排行,新加坡總理李顯龍位居榜首。總理的高年薪,是新加坡全體公務員高薪的一個縮影。
的確,新加坡的公務員的薪水是相當高的,其他待遇也非常可觀。從這個角度來說,新加坡實行「高薪養廉」沒錯,但它並不是新加坡政府之所以廉政的決定性因素。
舊時代的新加坡,公務員的收入非常低,不及社會中很多其他崗位的薪資。權利和報酬的不相匹配,讓很多公務員積怨頗深,於是「以權換錢」的腐敗案件時常發生。
李光耀認為,用高薪的方式遏制政府官員腐敗是一種「市場模式的行為策略」,「可以形成一種誠信、開放、可控、可操作的體系,取代可滋生腐敗和欺詐的官僚偽善風氣」。
於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先後兩次大幅上調公務員的薪資。以當時的新加坡部分政府文員為例,他們每月的工資可突破30000美元,而同期美國聯邦政府文員的月薪只有7000餘美元,兩者之間相差4倍多。

如今,新加坡的公務員可以獲得與市場水平持平的薪水,不必貪污,也完全能夠過與自己身份地位相稱的生活。除正常月薪外,公務員的收入還會包括業績獎勵、年終獎金、優秀獎金,醫療福利、住房優惠、集體保障等福利以及優厚的公務員退休養老金。
所有這些制度安排,足以保障政府公務員無需尋求薪俸以外的收入,即可獲得穩定的生活來源,足以使他們無需藉助貪腐即能過上一種與其社會地位相稱的體面的生活,也就使得政府公務人員沒有必要去貪, 從而有效斬斷了政府公務員貪污受賄的內在動機。
李光耀是一位堅定的精英治國論者,十分重視人才。事實上,「高薪」最大的作用,是吸引高素質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而不是養廉。
但「高薪」在幫助新加坡政府官員抵禦貪污腐敗誘惑方面確實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另一方面,新加坡政府對公務員有著嚴格的紀律約束,使他們對貪腐望而卻步。
根據新加坡總理公署公共服務署資料,公務員守則有五條主要原則:
要與民選政府配合施政;
保持公務員隊伍的正直和清譽;
保證公職與個人利益之間沒有衝突;
執行公務時不偏不倚,不腐敗,也避免給人腐敗印象;
管理公共資源時審慎處理。
新加坡公務員守則的一些細節規定也令人印象深刻,如公務員每年要申報財務狀況,避免陷入財務困境,因為陷入財務困難的公務員更容易出事。雖然申報的財務狀況並不公開,但此舉也有效果,因為如果提交虛假資料,意味著嚴重的誠信問題,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此外,新加坡對公務員執行公務有著非常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如內審、崗位輪換和職責分離等,以減少他們貪污腐敗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