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與重新僱傭法
要繼續保障年長雇員
不被無故辭退

如果修法取消年長雇員不能因年齡原因被辭退的法律保障,退休與重新僱傭法令將失去意義。
星期五(10月7日),哈莉瑪總統在面簿貼文,表達她的擔憂,並指現有法令已經設有解決年長雇員對不當解僱提出挑戰的機制。
如何保障年長雇員受僱能力的課題,剛於星期三(5日)在國會進行辯論。東海岸集選區議員陳舜娘在休會動議中提到,退休與重新僱傭法令規定僱主必須為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提供重新受僱的選擇,這可能是一把雙刃劍,因為僱主可能下意識地形成偏見,不想「冒險」把工作機會交給即將達到退休年齡的年長員工,過後才發現對方不能勝任。
過去擔任國會議員期間關注工運課題的哈莉瑪總統說,退休與重新僱傭法令「常被引用,但仍是一條很大程度上被誤解的法」。
她指出,為了確保僱主不鑽法律漏洞,在年長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前解僱他,法令規定這麼做屬違法行為。
「但這不影響僱主因員工瀆職、能力不足或其他不關乎年齡,但與工作表現相關的成立原因,而解僱一名較年長員工的能力。」
總統說,現有法令已經為處理年長雇員對年齡為由的不當解僱不服、僱主則堅持解僱原因與工作相關的課題設定機制。「維持這項法令,符合雇員和僱主雙方的利益。」
確保退休年齡條例行之有效的另一個元素,是為較年長雇員提供有系統的培訓,以讓他們在公司重組或走向自動化時,仍能勝任工作。總統說,這些培訓不應在雇員即將退休的時候才展開。
「它應該是公司政策的一部分,出於公司自身的利益,不斷地讓每名受僱的員工得到發展,把他們的潛能發揮到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