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博社高級執行編輯約翰弗雷厄(左)與記者羅德蔚(右)離開新加坡高庭。(取自早報網)
(新加坡訊)彭博社誹謗官司昨日開審,訴方指彭博社文章具誹謗性,新加坡國家安全統籌部長兼內政部長尚穆根、人力部長陳詩龍遭影射涉洗錢。
《聯合早報》報道,根據訴方開庭陳詞,訴方認為彭博社文章的部分內容明顯具誹謗性,根據通常、自然的字面意義,對新加坡兩名部長構成誹謗。
訴方指出,文章開篇就使用「容易引發激烈爭議的措辭」吸引讀者,並以標題將文章包裝成一篇揭露獅城超級富豪,如何以「缺乏透明度」的方式買賣優質洋房的報道。
訴方表示,文章在解釋如何達成這種「缺乏透明度」的方法,以及其背後可能促成洗錢的意義後,接著提及兩名部長各自的優質洋房買賣交易。
此外,訴方指文章清楚表明,新加坡政府應負起未能監管洗錢交易的責任,並使用「若再不監管,情況可能失控」等字眼,來描述包括兩名部長各自優質洋房買賣交易在內的所有未申請買賣禁令的優質洋房交易。
辯方則否認文章內容對兩名部長具誹謗性,辯方在開庭陳詞中指出,文章的重點在於買家如何以「缺乏透明度」的方式,隱藏優質洋房的購買行為。
文中明確表明,尚穆根僅為出售人,而利用代理基金完成交易的是買方,因此相關內容對尚穆根不構成誹謗。
至於陳詩龍,辯方指他雖身為買家,但文章表明買家以合法方式,為自己的房屋買賣「爭取隱私」,並不構成誹謗。
辯方認為,陳詩龍從政前是上市醫療保健公司的首席行政官,而且身為部長,「財力之雄厚」乃「眾所皆知」。
因此,任何指陳詩龍可能為了洗錢,而以「缺乏透明度」方式購買其房產的影射,辯方認為都是不成立的。
辯方說,即便法院認為文章含誹謗性內容,彭博社及記者已履行「負責任新聞報道」的義務,報道涉及公共利益的新聞,因此應按照雷諾茲特權,不構成誹謗。
訴方不認同辯方的說法,指獅城上訴庭在2009年,審理《遠東經濟評論》文章誹謗時任總理李顯龍和時任內閣資政李光耀一案時,明確表明雷諾茲特權不受新加坡法律承認。
當年,辯方在上訴時引述一起2001年發生在英國的判例,指負責任的媒體有權刊登涉及公共利益的內容,即使這些內容可能對他人構成誹謗。
訴方指出,當時的上訴庭法官說,即便日後有法官決定引用此特權,新加坡憲法也只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但訴方強調彭博社並非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