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三讀通過《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修正)法案》,賦予資媒局和部長更大權力,加強對資訊通信和媒體業擁有權的監管力度。其中包括賦予數碼發展及新聞部長下令對占主導地位的媒體業者進行結構性分拆的權力。
有議員質疑法案下的一些監管決定會對媒體領域和相關生態產生影響,包括賦予當局的監管權力過大。對此,數碼發展及新聞部高級政務部長陳傑豪在總結法案辯論時強調,政府致力於保持開放與透明,在作出重大監管決定時會向公眾通報。
他說,當局在行使對媒體業者進行結構性分拆的權力時,須遵循嚴格的法律限制,包括部長必須經過獨立評估後,確信發布限制令符合公眾利益。而在進行評估時,部長必須考慮的是限制令是否是必要的,或有利於促進媒體行業的公平與競爭。
他強調,這類決定將是「最後手段」,只有在所有其他監管工具都無法起作用時才會動用,「正因為這是一項重大的干預措施,所以必須確保在情況出現時,有必要的權力可供使用。這些權力的存在也向市場釋放出明確而有力的信號,即政府將在必要時果斷採取行動,以維護公平競爭和良好的市場行為。」
為了應對媒體環境的迅速發展,陳傑豪指出,我國的監管框架必須保持有效且有前瞻性。
陳傑豪:「本法案已設定清晰的程序確保這些權力只在需要時並以適度方式進行。在促進公平市場環境的同時,也為企業提供更大確定性與信心。」
陳傑豪也說,雖然法案的修訂重點在於媒體行業的公平市場與消費者保護,但政府將繼續在行業轉型過程中為員工提供支持。政府正積極同全國職工總會和工會合作,提升員工技能,確保他們在人工智慧推動、迅速變化的電信與媒體行業中,保持相關性與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