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一名男子收到花紅後遞交了辭職信,公司不依,一紙訴訟把男子告上了法庭。
雙方對薄公堂後,是男子拿著花紅全身而退,還是公司勝訴拿回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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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圍觀分析整件事的來龍去脈。
新加坡男子領花紅後速辭職
公司上訴要其退回花紅
《8視界新聞》報道,男子Sia Chien Kian是一名工程師,在2020年12月21日受聘於該公司,擔任公司的品質測試工程師,月薪為4500新幣。
四個月後即2022年3月25日,男子遞交了辭呈,並履行為期2個月的離職通知。
但是同年3月23日,男子提辭職的2天前,公司已經給男子匯出7200新幣現金花紅和繳納了1224新幣的公積金。
3月26日這筆花紅便會打到男子帳戶上,公司來不及撤回。
公司先一步與男子溝通讓其把錢退回,因為按員工手冊,員工如果在分配花紅時正值離職通知期,是沒有資格享有花紅或獎勵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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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絕了。雙方因此鬧上了法庭。
雙方就員工手冊規定展開爭論。公司方認為按照員工手冊規定,男子沒有資格拿到這筆花紅。
男子則聲稱自己並不知道有這麼一個規定,也說僱傭合同里沒寫,並表示公司應提醒他注意這個規定。他也鑽空辯解稱此規定也沒讓收回已支付的花紅。
見男子厚臉皮,公司甩出另一條法則反駁,表示僱傭合同里有一條款規定:
「你將享受此類福利並遵守現行員工手冊或其他規定的進一步條款,並且公司明確保留在以後擁有隨時更改此類福利和條款的專有權利和單方酬情權。」
言外之意,該員工手冊是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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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爭論被踢到了法官面前。 法官依據調查給出審判,指出男子知道該員工手冊,在審判時也承認當時HR與他簽署合同時解釋了這個條款。並且男子入職時,也收到了一封電子郵件通知他要遵守現行員工手冊規定。
但是有一個矛盾的地方,法官留意到公司合同里並沒有明確規定是否能向男子追回花紅。因為還有一條款規定是後面加入: 「獲得花紅獎勵的員工應在收到款後繼續就職以保留獎勵,如果員工在此期內辭職,公司能向員工追討回花紅。」
這個服務保留期時長取決於,如果花紅不多於2個月的工資,就確定為一個月;如果超過2個月工資就是2個月服務保留期。
這個矛盾的地方又讓此事審判延長。
男子也在此時給出了2個辯解理由:
①沒有想到員工手冊有此規定,自己的合同里早規定要付兩筆獎金,一筆在12月,一筆在3月;
②自己並不知道員工手冊已更改,服務保留期的條款是在2022年2月11日引入,自己並未承認過這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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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稱男子不能只選擇性挑選有利於自己的合同條款。
至於第二點雙方都忽略了細節,但公司也有通過電郵通知每位員工,而男子在收到花紅後的一個月內就辭職是事實!如果男子再工作幾周,也許他就能保留獎金。
最終,法官判處公司有理要求男子須退回花紅。
此事爭議很大,網友們覺得簽合同時就要看清楚,否則後患無窮。

也有人覺得雙方都有錯👇

有網友表示,公司條款不合理,花紅是上一年獎勵,員工可以不退還公司。

有網友則調侃到下次拿到花紅時別辭職,要等多幾個月後。

椰友們,你們怎麼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