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目睹4歲女兒被7歲男童打臉,一名火爆父親竟衝上前兩度將男童推倒在地,導致男童頭部、臉部及膝蓋受傷,被判坐牢80天。
《新明日報》報導,被告許傑源(44歲,譯音)前天承認一項蓄意傷害未滿14歲兒童的控狀,另一項類似控狀則交由法官在下判時一併考慮。
受害者案發時年僅7歲。為保護未成年人,法官諭令媒體不得公開其身份。

被告許傑源。
法庭文件顯示,這起事件發生於2023年8月18日傍晚約7時22分。當時,被告帶著4歲的女兒到市區一處室內遊樂場玩耍。
事發時,被告的女兒拿著一件物品追逐男童,被告則跟在女兒身後。不久後,男童動手打了被告女兒的臉部。
被告目睹這一幕後,立即朝男童衝去。當時男童未察覺有人接近,被告隨即從左側猛推男童,導致男童面朝下摔倒在地,手中的玩具也散落一地。
約8秒後,男童坐起身,被告即上前與他對峙,接著再次用力推向男童的右肩,導致男童再度摔倒,頭部及左肩重重撞上地面。
事發過程全被遊樂場內的電眼拍下。
男童父母帶往醫院驗傷
男童父母隨後帶他到醫院驗傷。醫療報告顯示,男童頭皮受創、右臉頰發紅,右膝也有瘀傷。
被告於事發當天被捕,並於兩天後(8月20日)獲准保釋。
此外,被告還面對數項與本案無關的待審控狀,包括牴觸交通法令、防止騷擾法令下的罪狀,以及一項惡作劇控狀。
法官:圖將自己塑造成受害者 無悔意
法官指被告缺乏悔意,甚至試圖將自己塑造成受害者。
律師代被告求情時稱,被告曾表示願意承擔男童的醫藥費並向其致歉,但由於男童事後已離境前往日本,未能如願。
法官下判時駁回被告以男童早前與其女兒互動為藉口的求情,指孩童玩耍時發生這類事情在所難免。法官認為,被告當時應該找男童的父母理論,而不是動手傷人。
法官批評被告未表現出真正的悔意,甚至在紐頓聆訊中反將自己塑造成受害者。
此外,法官也指出,並無醫療證據證明被告案發時躁鬱症復發,其精神疾病與本案動粗行徑之間不存在因果關聯。
控方:被告行為極危險
事發後,被告不僅沒有冷靜下來,反而態度惡劣向男童爆粗。
根據案情,被告將男童推倒後,還向對方爆粗。與此同時,其他公眾上前協助受害者時,被告也對他們表現出攻擊性。他不僅大聲叫嚷,還試圖為自己的行為辯解,而不是承擔責任。
控方陳詞指出,被告自始至終未曾關心男童的傷勢,對造成的後果漠不關心,事後也未向受害者道歉。
控方也強調,被告的行為極為危險,如此用力推搡兒童極可能重創頭部等脆弱部位;況且男童倒地後已不再構成任何威脅,被告卻仍不依不饒地對其辱罵施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