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名41歲的前教師於周二(4月28日)被判有罪,罪名是針對一名未成年女學生進行性誘導(grooming)並實施猥褻行為。
在提交的證據顯示,這名男子在簡訊中稱呼學生為「親愛的」、「寶貝」和「女兒」,不僅誇讚她的外貌,還向她表白說自己愛她。
在宣判時,法院認定受害者是一名可信度極高的證人,她的陳述得到了簡訊等證據的支持。相比之下,被告的證詞被法官認為不可靠、缺乏公信力,且「充滿了事後編造的痕跡」和矛盾之處。
法官還指出,被告的一些解釋簡直「荒謬至極」,例如他聲稱簡訊中提到的親吻和擁抱僅僅是「虛擬的」或「言語上的」擁抱和「飛吻」。
法院已下達禁令,以保護受害者、被告及相關學校的身份信息。該男子共被判三項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行為罪及一項對未成年人進行性誘導罪。
案件始末
受害者是該男子的學生。2022年,當受害者還在讀中學二年級(約13至14歲)時,兩人便已相識。
當時,這名教師經常在2022年通過輔導功課的機會與受害者見面,並在見面期間撫摸她的頭部和手部。從2022年9月到2023年1月,兩人頻繁見面並頻繁發簡訊,有時甚至聊到深夜。
據確認,校方曾在2022年11月左右提醒過該教師,因為受害者在言語中稱呼他為「爸爸」,校方要求他與學生保持距離。此外,這名教師還建議將聊天轉移到Instagram的「閱後即焚」模式,以避免留下文字痕跡。
辯方並未對被告在2022年11月下旬開車將受害者帶到多層停車場頂層並留在車內超過一個半小時這一事實提出異議。據女孩證詞,她當時坐在后座的老師大腿上,期間遭到了擁抱、親吻和撫摸大腿的行為。
檢方認為,被告採取了一系列精心策劃的誘導行為,通過建立一種「偽父女關係」作為基礎,從而為隨後實施猥褻行為鋪平道路。
辯護律師否認被告實施了指控中的行為。被告辯稱,他與受害者之間僅限於「虛擬」或「言語上」的擁抱和親吻,並聲稱觸摸行為是使用筆、鉛筆、尺子或紙張等工具完成的。辯方辯稱,受害者是因為對被告關注其他學生感到不滿,從而捏造了這些指控以進行報復。
被告還聲稱,他是「勉為其難」地允許受害者叫他「爸爸」,並稱呼她為「女兒」等親暱稱呼是為了不讓她傷心。他還辯稱,誇獎她的外貌是為了「提升她的自信心和自尊心」。
法官裁決
副首席地方法官翁清儒(Ong Chin Rhu)認定,受害者是一名可信度極高的證人,其證詞清晰、一致且具有說服力。法官表示,她的證言經受住了交叉質詢的考驗,並得到了客觀證據的支持。
法官引用了多條簡訊,其中被告明確提到過他做過某些行為,如握住女孩的手、撫摸臉龐等。一名目擊者也作證稱,曾看到兩人在準備學校活動期間互相觸摸和愛撫手臂。
此前,辯方曾辯稱,受害者最初沒有投訴以及主動尋找老師的行為,與她作為多次性剝削受害者的身份不符。辯方認為,如果被告真的實施了猥褻行為,受害者沒有尋求幫助或求助是不合邏輯的。
法官翁法官駁回了這一論點,認為這與檢方的指控完全吻合:正因為女孩正處於被「誘導(grooming)」的過程中,她當時並沒意識到自己受到了侵害。
法官發現被告的證詞不可靠,且充斥著為了「撇清責任」而事後編造的痕跡。許多說法是直到庭審時才首次提出的,並未出現在之前的辯護文件中。例如,他聲稱使用工具觸摸受害者的手這一說法,不僅在辯護文件中缺失,還與他此前同意的事實記錄直接矛盾。同樣,關於「飛吻」和「虛擬擁抱」的說法也從未向受害者提出過,也未見於辯護文件中。被告堅稱從未親吻或擁抱女孩,這也被他自己當時的簡訊記錄所「徹底否定」。
例如,在一段簡訊中,被告自己評論說女孩「今天一直抱著我」,而女孩則回應說他是她第一個擁抱的人,且那個擁抱「持續了那麼久,那麼緊」。
「被告在法庭上試圖將這些行為定性為『虛擬或言語上的擁抱』,這既違背邏輯,又令人難以置信,」法官說道。在另一段對話中,該男子甚至數著女孩當天親了他四次。
在列舉了更多例子後,翁法官表示,被告的證言「無可辯駁地」指向一個結論:他的說法是隨著審判進程不斷調整的。法官指出:「除了可信度問題,被告信息的內容也揭示了他對受害者的真實意圖。」
在其中一條信息中,該男子引用了「前世父女今生戀人」的說法,並詢問女孩是否仍是他前世的愛人。他還說她是他的「最愛」,甚至說他的妻子、朋友、父母和姐妹都得「排在她後面」。
「這些絕不是一名教師或導師對受照顧學生的情感表達,」翁法官表示,「這些行為表明,他是在蓄意、精心策劃地與一名14歲的孩子建立帶有浪漫色彩的情感親密關係,這強烈預示著他具有猥褻誘導的邪惡意圖。」
法院認定檢方已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了所有指控,判處被告全部四項罪名成立。案件已休庭,將於6月進行量刑。
對於每項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行為的罪名,該男子最高可面臨五年監禁及一萬新加坡元罰款,或兩者兼施。對於對未成年人進行性誘導的罪名,最高可面臨三年監禁及罰款,或兩者兼施。
新加坡教育部(MOE)發言人此前向媒體表示,該男子已於2023年10月被停職,不再在任何學校任教。發言人表示:「教育部嚴肅對待員工的不當行為,對於未能遵守行為準則和紀律的人員,我們將毫不猶豫地採取紀律處分,包括開除公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