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警方將於2026年4月22日對一名47歲男子提起訴訟,指控其涉嫌對一名33歲女性實施蓄意傷害與財物破壞。
2026年2月11日上午11時35分,警方接到報案,稱該女性於2月8日在烏節路304號附近遭該男子毆打和踢踹,導致全身多處受傷、劇烈疼痛,其隨身財物亦在衝突中遭到損毀。
初步調查顯示,兩人早有交集——早在2025年3月30日,該男子就曾對同一女子實施過暴力行為。鑒於其屢教不改,警方聯合總檢察署於2025年5月8日向其發出為期12個月的「附條件警告」,依據《1871年刑法典》第323條(蓄意傷害)與第426條(財物破壞)對其2025年行為進行訓誡。
然而,該男子並未悔改。2026年2月8日的這次新襲擊,直接構成對警告條件的嚴重違反。因此,警方決定正式起訴,指控其兩項「蓄意傷害罪」與兩項「財物破壞罪」,涵蓋2025年與2026年兩次事件。
根據《刑法典》,蓄意傷害罪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或處以5000新元罰款、或兩者並罰;財物破壞罪則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新加坡警方對暴力行為零容忍,對公然藐視法律者,必將嚴懲到底。
公共事務部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6年4月21日 上午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