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車人士在本地公路行駛。(圖:TODAY)
內政部周一(11日)提呈公路交通(雜項修正)法案一讀,禁止違規駕駛者上路,並加強對其他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
內政部發文告指出,首先該法案簡化了公路交通法案和車輛(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中規定的駕駛執照吊銷的生效日期。
這將確保吊照制度的一致性和平等性,並及時把不負責任的駕駛者驅逐出道路,以保障公眾安全。具體而言,該法案將明確規定如果違法者因任何罪行而被監禁,吊照期限將從服刑期滿時開始計算;如果違法者已被吊照,並因任何罪行被監禁,監禁期間暫停吊照,並在刑滿釋放後立即恢復執行;如果違法者未被判處監禁,則應從罪成之日起開始計算吊照期限。
其次,修正法案也將加強交警的即時吊照權力。
雖然在目前情況下,交警可即時吊銷任何駕駛者的執照,但根據現行法例,一旦駕駛者被判罪成或無罪,吊照權力便自動失效。換言之,駕駛者若提出上訴,可在上訴裁定前重新駕駛,這是因為他已被判罪成,而交警的臨時吊照命令會在定罪後自動失效。若法庭延後向駕駛者發出違例駕駛記分命令,並在較後日期才開始執行,情況亦會一樣。
當局建議做出修正,以確保違規駕駛者的駕照繼續被吊銷,直至對判刑作出最終裁決,或法庭命令(如吊照令)開始生效。這將彌補上述漏洞。
第三,當局擬授權一名移民局人員在關卡及其周邊進行呼氣測試,以偵查酒後駕駛進入關卡的不法駕駛者,並採取迅速行動。這可使移民與關卡局能更全面地在海陸關卡履行其職能。
第四,修正後的法案將鼓勵車主及時領回被扣押的車輛,並簡化隨後的處置程序。目前,在扣留任何車輛的一個月內,若沒有車主前來認領,公路交通法令容許交警處置車輛。然而,有些車輛由於車主提出認領卻遲遲不提車,導致無法處置。
為彌補這一漏洞,當局擬規定車主在指定期限內提取被扣押的車輛;如果車主未能在期限內領取,交警可向車主追討停車費用;交警也將能在領取期限屆滿一個月後處置被扣押的車輛,這與刑事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中的處置時限類似。
內政部強調,將致力於改善道路安全,保護所有道路使用者。
「我們將繼續檢討我們的法律,以便在威懾力和相稱性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對於違法行為,我們將追究違法者的責任。那些在公路上做出惡劣行為的人,將繼續受到嚴厲的懲罰。然而,單靠嚴厲的法律和強有力的執法並不能確保公路安全。所有人都必須發揮自己的作用,在公路上倡導一種負責任和尊重他人的文化,以確保更安全的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