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華仁在早上9點23分抵達高等法院。(圖:黃歆惠)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收受貴重物品和妨礙司法公正,被判監禁一年;他獲准下在7日入獄服刑。他也是在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下首個被治罪的前部長。來聽聽法官判刑的理由。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周四(3日)被判監一年,代表律師文達星高級律師申請讓他下周一(7日)才開始入獄服刑。
法官下判後,易華仁的律師沒有針對是否會上訴表態,但他說將仔細研究法官的裁決理由,保留上訴權利。
文達星高級律師申請讓易華仁下周一開始服刑,法官批准了這項申請。易華仁暫定當天下午4點到國家法院報到服刑。
62歲的易華仁共面對35項罪狀,其中34項涉及刑事法典第165條文,指他以公職人員身份收取貴重禮物與好處,最後一項則是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
他在上周二(24日)認罪,高等法院法官洪承利今天判刑。由於本地此前沒有在第165條文下被治罪的先例,法官的判刑也同時為這個條文設下判刑的框架。
法官針對妨礙司法公正控狀判他監禁四個月,其他四項第165條文控狀監禁兩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其中三項控狀的判刑分開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
控方早前要求判他監禁六至七個月,辯方則要求判他不超過八個星期。換言之,法官的最終判刑比控方要求的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