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三讀通過公路交通雜項修正法案,更好地確保刑罰能起到阻嚇作用,同時不會過度懲罰罪責較輕的肇事者。
內政部兼國家發展部政務部長費紹爾在國會表示,法案將從三方面進行修訂。首先,是刪除對危險駕駛罪初犯者的強制性最低監禁期和執照吊銷期。這麼一來,如果受害者對車禍也有一定責任,法庭將能酌情給予肇事者適當的刑罰,避免過度懲罰罪責較輕的肇事者。
費紹爾強調,法案修訂後,並不代表司機和重犯者將面對較輕的刑罰。法院會根據案情來量刑,而刑罰也可能會比目前的最低刑罰高。
其次,法案賦予控方更多靈活性,根據傷害性質和案情,決定以「傷害」或是「嚴重傷害」提控被告。費紹爾舉例說,在目前的法令下,如果司機魯莽駕駛導致行人手指骨折,控方沒有斟酌的空間,只能以嚴重傷害罪提控。
第三,法案將調整計算駕駛者犯罪記錄的方式,以判斷他現有牴觸的危險或疏忽駕駛罪名,是否應該被列為重犯者。
現行法令闡明,如果一個人曾因危險或疏忽駕駛,或進行非法競速,或超速而定罪,將自動被視為重犯者,可面對更嚴重的刑罰。
法案修定後,駕駛者如果有至少兩次超速行駛的前科,而且在五年內重犯,才會被列為重犯者。
費紹爾說,當局是經過謹慎考慮後才提出修訂法案,因為這能確保我國的法律更加公正,同時懲處危險駕駛的司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