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產控股公司的股權轉移到生前信託(living trust)時,即使尚無明確的實益擁有者,也須支付額外轉名印花稅(生前信託)。
額外轉名印花稅(生前信託),連同政府前晚宣布的額外買方印花稅(生前信託),彌補了現有制度的不足。
財政部長黃循財(5月9日)在國會上提呈印花稅(修正)法案一讀。
財政部文告指出,額外買方印花稅(Additional Buyer's Stamp Duty,簡稱ABSD)和額外轉名印花稅(Additional Conveyance Duties,簡稱ACD)都促進了穩定和可持續的住宅房地產市場。
額外轉名與買方印花稅 用意在彌補現有制度不足
住宅房地產可直接購買,或通過房地產控股公司的股權(包括不上市股權)間接購買,在這兩個情況下,額外買方印花稅和額外轉名印花稅分別適用。
財政部指出,額外買方印花稅(生前信託)及額外轉名印花稅(生前信託),確保住宅房地產以及房地產控股公司的股權轉移到生前信託時,即使沒有明確實益擁有者,仍須支付有關印花稅。
財政部宣布,所有將住宅房地產轉移到生前信託的交易,須支付35%的額外買方印花稅。
生前信託指的是委託人(settlor)在世時設立的信託。它能夠很好地保護委託人的財產隱私,除非受託人或受益人特別要求法院批准,否則相關書面文件是不會公開的。
房地產控股公司(property holding entity)的股權轉移到任何生前信託,如果所有權達到50%,即使在轉移時信託沒有明確的實益擁有者(beneficial owner),仍須支付額外轉名印花稅(生前信託)。
根據國內稅務局網站,買方的額外轉名印花稅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與個人買方印花稅相仿,為房地產市值的1%至4%;第二部分相當於額外買家印花稅,為40%。賣方的則是12%。
根據規定,本地住宅房地產若占一家公司有形資產的至少50%,公司就被歸類為房地產控股公司。目前,房地產控股公司股權轉移到已有明確實益擁有者的生前信託,且後者成為房地產控股公司的顯著持有人,須支付額外轉名印花稅。
政府提出的修正法案,也針對放棄以信託方式持有住宅房地產權益的印花稅處理。如果實益擁有者放棄權益,政府將徵收買方印花稅(BSD),並在適用情況下徵收額外買方印花稅和賣方印花稅(SSD)。
適用情況包括:轉移到生前信託的住宅房地產、在轉移時確定了所有實益擁有者、以及實益擁有者在今天或之後放棄權益。
放棄權益的實益擁有者須在指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委託人和印花稅總監。
若不這麼做,一經定罪將被罰款不超過1000元。原本的實益擁有者放棄權益時,也可能要承擔賣方印花稅。
因實益擁有者放棄而獲得住宅房地產權益的委託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相應的印花稅,例如買方印花稅、額外買方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