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新加坡少年為了讓一名15歲少女的前男友嫉妒,在公共場所發生性行為,法律上定為強姦。
前日(11月13日),這名17歲新加坡少年對兩項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指控供認不諱,當時這名少女只有15歲。警方發布了禁言令,少女的姓名無法透露。
另外,根據《兒童和青少年法案》的修正案,罪犯的姓名也無法透露,該修正案涵蓋了18歲以下的未成年。
2月13日晚8點,這兩名未成年男女在文慶路的加冷民眾俱樂部見面。少年知道少女有個前男友,想讓他吃醋,便叫她陪他去附近的商店,少女同意。
後來,兩人去了俱樂部,少女告訴少年她想上廁所,而這時少年便提議,兩人一起去男廁,因為那邊有坐浴盆的噴洒水管,少女同意。

(圖源:Shopee)
他們進了同一隔間,並在裡面發生性行為。副檢察官說:「幾分鐘後,兩人聽到百葉窗滾動的聲音,以為俱樂部要關門了,便穿好衣服離開男廁。」
少年詢問少女是否想繼續和他發生性行為,少女同意。兩人隨後去了附近組屋裡的樓梯間,在那裡行事。不久後,兩人分道揚鑣。
第二天,少女向學校紀律處舉報此事,少年的行為被曝光。少女被送往KK婦幼醫院,醫院報告指出她沒有任何性傳播的感染。

(圖源:Unsplash)
11月13日這天,法院要求出具報告,評估少年是否適合緩刑和改造訓練。少年被判必須在中心內進行改造訓練,並被要求遵守嚴格養生法包括足部訓練和輔導。11月20日,少年將被判刑。每一項性侵未成年人的罪名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和罰款。
小科普:
新加坡刑法第376A條(1B)(b) :」即便B同意A的行為,也不能作為A抗辯的理由。」
這就是所謂的「法定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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