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近日逮捕三名年齡介於16至17歲的青少年,涉嫌參與一起盜竊機動車案件。
案件發生於2024年12月7日下午約3時20分,警方接獲報案,指位於上段實龍崗路的一座多層停車場內,事主名下的兩輛租賃汽車疑遭竊。
經後續調查,宏茂橋警區警員成功鎖定三名青少年的身份,並於12月10日將他們逮捕歸案,兩輛失竊車輛也已順利尋回。
其中兩名青少年將於12月11日被控上法庭,面對以下罪名:
觸犯《1871年刑法典》第379A條文,即盜竊機動車;
觸犯《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2(1)(b)條文,結合第62(4)及第131(2)(a)條文,即未滿18歲駕駛車輛;以及
觸犯《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文,可依第3(2)及第3(3)條文處罰,即使用未投保的車輛上路。
另一名青少年也將在同日被控以下罪名:
觸犯《1871年刑法典》第411(2)條文,即蓄意保留贓物;
觸犯《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2(1)(b)條文,結合第62(4)及第131(2)(a)條文,即未滿18歲駕駛車輛;以及
觸犯《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文,可依第3(2)及第3(3)條文處罰,即使用未投保的車輛上路。
根據相關法律,盜竊機動車罪可判處最高七年監禁,並處罰款;蓄意保留贓物罪最高可判處五年監禁,若贓物為機動車或其零部件,還可並處罰款及吊銷駕駛資格;未成年駕駛初犯者可被判最高三個月監禁、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兩者兼施;而駕駛未投保車輛者,可被判最高三個月監禁、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兩者兼施,並將被吊銷駕駛資格12個月。
警方也藉此提醒所有車主,應採取以下防盜措施,以保障車輛安全:
儘量將車輛停放在光線充足的地方;
安裝防盜警報系統,並定期檢查維護;
離開車輛時,務必鎖好所有車門、關上所有車窗,即使只是短暫離開;
無論何時離開車輛,都應拔下點火鑰匙並鎖好車門。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4年12月11日 凌晨12時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