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行駛還稱開車者並非自己 男子被判罰款禁駕

2026/02/11   •   649閱
東海岸公園大道驚現超速案:50歲男子被指以每小時141公里狂飆,違章罰款1000元並面臨禁駕九個月。法庭上他辯稱車在修理廠,甚至可能是前女友駕車,卻被交警測速錄像、維修記錄和前女友情證擊破。案件細節揭示簡訊往來、維修單據與法官判詞,凸顯超速危害及法律後果,引人深思並提醒駕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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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iStock)

一名男子在東海岸公園大道(East Coast Parkway)以每小時141公里的時速超速行駛,被罰款1000元和禁駕九個月。

據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庭上揭露,50歲的被告Andrew Philip Lee聲稱,開車的人可能不是他,因為車子當時被送往修車廠進行維修,而且他的前女友偶爾也會開他的車。

根據判決書,一名交警在2024年9月7日下午4點10分左右,使用測速攝像機,拍到一輛馬賽地跑車以高達141公里的時速,行駛在東海岸公園大道前往樟宜機場的路段。該路段的時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

經調查後,當局發現這輛車子屬於被告,但他表示,他可能不是開車超速的人,因為這輛車子當時被送到修車廠進行維修,駕駛者或許是修車廠的人。他還說,開車的人也有可能是他的前女友。

為確保被告所言是否屬實,檢察官致電修車廠老闆,Shawn Yap Huai Bin。對方證實,案發時,這輛車已經不在修車廠了。

檢查官也在法庭上出示了被告和修車廠老闆在案發四天前的簡訊交換記錄。被告問修車廠老闆是否可以在同一天取車,修車廠老闆答覆「是的「。

而隔天(2024年9月4日),被告給修車廠老闆發了簡訊,詢問他汽車的電源啟動功能要恢復正常操作,是否需要重置保險絲或繼電器。

法官表示,這個簡訊表明,2024年9月4日,車子就已經不在修車廠了。

修車廠也有一張2024年9月3日的單據,單據顯示維修工作已於當天完成。

前女友出庭作證

檢察官也傳召了被告的前女友出庭作證。女子表示,事發當時,她正在家中等待被告去接她。

案發的下午4點10分,她發了一則簡訊給被告。這則簡訊寫道:」你如果要到了,我就可以出來了。「

被告答覆:」東海岸公園大道「。

這名女子也說,被告抵達她家時,被告曾表示警察正在追他。他之後也說,他涉及的是一起「嚴重的案件」,可能會被吊銷駕照,並且打算將車子賣掉。

她也說,被告甚至告訴她「一名根本不應該在值班的警察看到他超速行駛。」

拍到被告超速行駛的交警作證時說,被告的車輛在超速行駛時,超越了另一輛車。

被告沒有聘請代表律師,也選擇不出庭作證。他承認,證據顯示,車子當時是超速行駛。

然而,他堅稱他和前女友的簡訊記錄並不能證明他在事發時開著這輛車。

法官說:「被告稱簡訊不足以證明他當時正在駕車或超速,這種說法純屬牽強附會,尤其因為他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或者解釋他」東海岸公園大道「的簡訊有什麼含義的情況下。」

被告:不認罪不等同於無悔意

檢察官要求對被告處以1000元罰款並吊銷他的執照九個月,稱被告毫無悔意且選擇抗辯,為此耗費了大量資源。

被告在求情時接受超速行駛的嚴重性,但表示不認罪並不等同於沒有悔意。

他說,審判的目的就是要檢驗證據是否真正存在問題。他拒絕作證不應該被視為罪加一等。

被告還說,吊銷駕照會影響他的工作,因為他在一家會計與專業服務公司上班,每天需要開車去見客戶。

法官下判時指出,被告在路上超車,鑒於他當時的車速嚴重超速,這顯然存在與另一輛車子發生碰撞,出現災難性後果的風險。

法官也說,被告顯然知道自己犯了嚴重的超速罪,因為他跟前女友說的第一句話是「警察在追我」。

「不過他卻選擇對指控提出異議,還稱可能是其他人開了他的車。」

法官補充:「雖然被告有權抗辯並選擇不提供證據辯護,但面對確鑿無疑的證據,他卻拒絕承擔責任,這表明被告毫無悔意。」

法官也指出,被告並沒有否認前女友的證詞,即他曾告訴她,那名交警不應該值班。

法官還說,被告應該沒有想到他的車子會在那個時間段被測速,他犯罪是因為他認為自己不會被抓到。

「這並非肇事者的一時疏忽。被告的行駛速度,比時速限制高出71公里,說明這是他蓄意而為的決定。」

被告已繳納了罰款,但對禁駕九個月的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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