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註冊屋主或租戶為高樓拋物者條文 今天生效

2023/07/01   •   1059閱
台灣新增法規:亂丟垃圾,環境局將默認屋主或租戶是違規者。若垃圾源自住宅,且非幼童、年長者或弱勢者所為,屋主或租戶可提出異議。了解新法規,保護自身權益。

假定註冊屋主或租戶為高樓拋物者條文 今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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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拋物。(圖: Cheryl Lin)

國家環境局提醒,在高樓拋物事件中假定註冊屋主或租戶就是肇事者的條文將從今天起生效。

環境局說,根據1987環境公共衛生法令的新增條文,從7月1日起,如果有人亂丟垃圾,而垃圾落在公共場所,當局將假定有關單位的註冊業主,或租下整個單位的租戶是違例者。

不過,環境局必須確定垃圾是從住宅單位丟下的,這個假定才適用。此外,如果亂丟垃圾的是幼童、年長者或弱勢者,當局在調查時也會小心處理。

此外,住宅業主或租戶可以反駁有關假定,只要他們能在規定的14天內,證明事發時不在單位內或垃圾不是他們扔的,或向環境局透露可疑的垃圾蟲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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