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11日,警方在洛瞿河路(Rochor Canal Road)及小印度一帶展開執法行動,共逮捕六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年齡介於16至44歲之間,涉及多項違法行為:
四名年齡介於24至44歲的男子,涉嫌為非法組織成員而被捕;
一名22歲男子因涉嫌故意傷害以阻撓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並對公職人員使用辱罵性言語而被捕;
一名16歲的女青少年因涉嫌使用偽造電子記錄,並在公共場所醉酒而被捕;
一名40歲男子因涉嫌毒品相關罪行被捕,案件已轉交中央肅毒局跟進。
此外,另有兩名分別為38歲與40歲的男子因涉及電子煙器相關違法行為被拘捕,現場共查獲五具電子煙器及相關組件。電子煙器違法案件已移交衛生科學局處理。
本次行動由中部警區主導,並獲刑事偵查局秘密組織調查組支援。警方在18個公眾娛樂場所對近100人展開突擊檢查,旨在打擊相關地點的非法組織活動。警方將持續監控局勢,並加強執法行動,以遏制威脅公共安全的幫派活動。
目前,相關調查仍在進行中。
各項違法行為的刑罰如下:
根據《1966年社團法令》第14(3)條,參與非法組織者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或判處三年以下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332條,故意傷害以阻撓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者,最高可判處七年以下監禁,並處罰款或鞭刑;
根據《2014年防止騷擾法令》第6(3)條,對公職人員使用辱罵性言語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或判處12個月以下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471條結合第468條,以真實身份不誠實地使用偽造電子記錄者,最高可判處10年以下監禁,並處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2015年酒類管制(供應與消費)法令》第14(1)條,在公共場所醉酒且無法自控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元,或判處一個月以下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1993年煙草(廣告與銷售管制)法令》,持有、使用或購買電子煙器者,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
中部警區指揮官、副總督察黃景和表示:「警方對任何威脅新加坡公共安全、社會安寧與良好秩序的非法組織活動持零容忍態度。我們將持續在公眾娛樂場所、夜生活熱點及人群聚集區域加強執法,以遏制危害公眾安全的幫派活動。對於違規經營的場所,以及任何選擇與非法組織有所關聯的個人,警方絕不姑息,必將依法嚴懲。」
被捕男子照片 ▼


執法檢查現場照片 ▼



























